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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研究(2)

2017-02-26 01:00
导读:二、税务代理是我国注册师的传统法定业务 (一)改革开放伊始,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就是为三资提供包括税务代理在内的审计和会计服务。 ——198
 二、税务代理是我国注册师的传统法定业务  (一)改革开放伊始,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就是为三资提供包括税务代理在内的审计和会计服务。  ——198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公正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198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36条规定:“外国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除另外规定者外,还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会计顾问处的业务包括“代办申报纳税”。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第1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纳税申报”。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5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16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这些都是改革开放以后有关我国纳税检查、税务代理业务的早期的规定,同时也表明,注册会计师配合国家税务机关从事企业纳税审查、税务代理服务是其传统的法定业务。  (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由原来的三资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此前一向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税务代理业务进一步向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一开始是将税务代理业务列入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的会计咨询业务范畴,后来在审议过程中专家们建议在以后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这些具体,但由于种种原因,《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一直没能出台。但1993年11月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注册会计师法》起草专家编写的《实施注册会计师法宣传手册》,在对“会计咨询”进行具体解释时,将“税务代理”列入其中。  ——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22条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2000年4月,国务院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清理整顿办公室联合报送的《关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合并、统一管理的意见》,充分考虑了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业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上的相容性,决定将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合并,进行业务的合理融通也是一个重要考虑。  ——2002年1月15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清理整顿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归类合并统一管理”决定的意见》(国清[2002]3号)中提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合并管理工作,应本着“承认现状,平稳过渡”的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业务兼容”的原则进行,确保两行业的稳定和专业服务的正常进行,促进两行业的协调发展和规范管理。  可见,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的同时,始终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特别是国务院所确定的税务代理行业管理模式,本身也是建立在认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相关业务技术相容性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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