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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电子商务中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对策(4)

2017-02-27 01:08
导读:然而,经合组织没有完全排除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其他企业常设机构的可能。如果某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某个企业提供维持网址服务过程中,超出其营业常

  然而,经合组织没有完全排除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其他企业常设机构的可能。如果某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某个企业提供维持网址服务过程中,超出其营业常规,例如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此项权利,那么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
  可以说,此次修订集中地反映了经合组织及其绝大部分成员国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认定方面的立场和观点。对于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那些参考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与他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而言,此次修订内容对这些国家今后实施税收协定的实践,尤其是有关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此次的注释修订中,经合组织仍然是按照在传统的经济活动方式下认定常设机构的概念的方法来认定电子税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存在,而没有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常设机构的认定所带来的全部影响。此次增订的注释将网址本身排除在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之外,并认为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通过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达成的网址维持服务协议而使用后者的服务器并不处于前者的支配之下,从而使得一国企业在其他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大大减小。此外,增订的注释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和主观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和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之间在认定常设机构问题上将产生诸多的潜在争议。综合这些方面,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合组织关于常设机构认定方面的立场和观点,实际上是将收入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限制在十分狭窄的范围内。  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必要充分考虑到网络技术发展这一新因素,重构常设机构概念,以维护收入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构建适应跨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下,电子商务在中国必然获得飞速的发展,国际电子商务交易额比重将会不断提高。如果不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中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的策略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另外,国际社会正在讨论跨国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规则。信息产业发达的国家利用其在信息科技领域的优势和国际上的强大影响力,积极推动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建立。因此,中国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避免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仅处于规则遵守者的不利地位。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电子商务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从税收的角度来规范、保护、引导、鼓励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一)坚持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特点,任何一次交易都可能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明智选择。税权不仅包括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而且还包括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权和使用权。[5]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税收立法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占有和行使。因此,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税收立法就相当于牢牢掌握了税收主权,也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二)消除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够完全或部分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确立税法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案,使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也使电子商务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的税收负担具有确定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并能从中得到合理的商业预期,以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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