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思考(3)
2017-04-03 01:03
导读: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收入是企业收益的体现,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
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
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要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若将12月收入调整到1月就是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长期劳务合同分期确认收入,也为收入跨年度实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调节企业资金的周转。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部分费用的节税点见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