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税收制度的特点及新世纪初的安排(2)
2017-04-07 01:01
导读:其他税种 1.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相同税率分别征收。现行夫妇双方的子女为继承人的税率: (1)20000-100000马克部分为10%; (2)100000-
其他税种 1.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相同税率分别征收。现行夫妇双方的子女为继承人的税率: (1)20000-100000马克部分为10%; (2)100000-300000马克部分为13%; (3)超过300000马克部分为16%。 2.保障税。芬兰的社会保障税(缴款)经常变动,适用于雇主的平均税率,养老金16.6%;失业保险2%或6.1%;意外保险O.44-7.77%;社会保障4-6.5%;团体人寿险0.12%,雇员的社会保障税税率2.45%加超过8万马克的1.9%。1995年雇员就业养老保险4%,失业保险1.87%。这些保险税在征收所得税时可从勤劳所得中扣除。 3.财产税。就上一年来的净财富按年征收,计算净财富时要从总资产中减去负债。只有个人、合伙及非居民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缴纳此税,1995年,居民个人适用税率:110万马克以下,税额500马克,超出部分适用0.9%的税率。非居民就其每年在芬兰的全部财产按1%纳税。 4.不动产税。就应税的不动产值按0.2%到0.8%税率征收。如果不动产用于营业,则不动产税可从营业所得中扣除。 5.其他还有特别税和消费税。
芬兰新世纪初的财税安排 芬兰从1994年起衰退有了明显改进,失业率从18%降至1999年的11%。预算赤字占GDP比重从1993年的7%降至1998年的1.5%。以上成绩主要由于紧缩财政开支和税收收入的增加取得的,而税收增加导源于经济增长,低通胀和低利率等因素,其中公司税和间接税增加最多,公司税占GDP的比重从1994年的O.8%增加到1998年的4.1%,间接税从1995年13.8%增加到1998年的14.1%。然而芬兰政府财政的平衡,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盈余是建立在非常高的税率基础上的,这是福利国家普遍存在的。从财政收支结构方面来看,它是难以持久的。如果未来的经济增长能有保证,那么,就必须减税,为此,芬兰政府拟在1999-2003年间减税额占GDP的1.5%。1999年大选后执政的社会民主党政府提出1999-2003年财政政策的指导方针是: 1.中央政府的财政委达到结构性的结余; 2.中央政府的债务占GDP的比例要降到50%以下; 3.从1999年开始的4年内中央政府实际支出水平要维持原有水平不变; 4.家庭缴纳的所得税削减100亿-110亿马克。 从芬兰现在的经济趋势看,这一计划有可能实现。据芬兰银行预测,经济继续健康增长和就业率提高,将有助于2000年中央政府的财政积金的增加超过GDP的1%;根据国民收入账户计算将有较预算计划为多的50亿马克的积余,它完全来自社会保险基金的积余。在经济与货币联盟中,健全的中央政府财政是必需的,因为使财政政策能适应的商业周期的波动要留有调节的余地,而不能建立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乃是支持日益增加退休金支出。在芬兰,政府总预算的情况历来比之欧元区较大的国家具有较大而更多的可变性,因而建立较多的财政积余是特别需要的。政府早已宣布,来自所有私有化的收益将用来偿还债务。在给定有利的经济业绩和大量的私有化收益下,政府现有规定的目标并不是十分野心勃勃的,到2001年,即使所得课税削减1%,而间接税的净收入又减少10亿马克,政府的财政积余仍能增加到140亿马克。政府总财政积余将增加相当于GDP的5%,中央政府债务将降低到接近GDP的40%(接近“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30%规定),尽管财政政策可能有预料不到的差误,但是,保持紧缩的支出,将在中期内足以保征最终全面削减税负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