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会计处理(2)
2017-04-12 01:08
导读:3.余额的处理 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将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
3.余额的处理 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将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应结合以下情况分别作会计处理: (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应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通过对“检查调整”账户余额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账户调整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以便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