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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抵扣合理性分析(2)

2017-04-29 01:04
导读: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 、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 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
  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税收的角度是不尽合理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合法的。
  从法的渊源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是属于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根据《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算纳税分别是由《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加以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抵扣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财税部门为了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发布了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又或者是营业税纳税人都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或抵免,与《增值税暂行条理》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不符的,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是无效的。如果在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过程中有较大的困难,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是高于一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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