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对我国地方税权建设启示(2)

2017-05-23 01:22
导读:二、我国地方税权划分现状的分析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标准 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依据是197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
二、我国地方税权划分现状的分析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标准  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依据是197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在此后的分税制改革中,国务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工商税制改革等具体文件中对税权划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基本框架。  (二)我国地方税的税种及收入  1994年税制改革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流转税、所得税、资源与土地税、行为与目的税、财产税等五类,将营业税、地方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18个税种划归地方。从1994年以来地税收入变化情况来看,税收收入逐步增长,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也相对稳定,逐步确立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地税主体税种。从 1997——2000年,我国地税收入分别为万对、2950、3311、刀对亿元,收入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而其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则为33 32%、34.08%。34.18%、31.48%,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为35.66%、35.58%、34.22%,这一比重出现下降趋势。  (三)我国现行分税制税权划分的简要评价  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初步划分,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割,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确保了中央税收收入增长,加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对于“九五”经济快速健康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的分税制改革还远远没有到位,表现在税权划分上,存在一些突出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税权建设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现行有关地方税权的规定大都属于国务院条例或实施细则,缺乏专有的地方税权的基本法律;二是税权过于集中在中央,地方税权不足,地方税制中几乎所有税种的税法、条例和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地方政府对工商税收并不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独立立法权,地方税权的地方特色不明显,地方税体系建设;三是划分标准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如在税收收入划分上既按税种划分,又按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四是地方税权缺乏稳定性。  存在上述缺陷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事权、财权、税权的相脱节。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职能尚未实现完全转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尚不明确的条件下实施的,事权划分不合理,导致财权划分不明确。我国在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授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上存在交叉重叠和中央政府包揽过多的现象,削弱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的能力、降低了地方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日益扩大的地方财政支出增长速度之间的差距扩大,在这一倒逼机制作用下,地方政府为满足支出,引发扩大预算外和制度外的收费,造成“费大于税”,侵蚀了地方税源税基。  三、德国税权划分对于我国地方税权建设的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建设地方税权的前提是必须确保税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从德国或其他分税制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税权集中型、税权分散型,还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型,一个基本共同点就是中央拥有主要的税权。我国政府体制中中央政府职责及其在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担任的角色,决定了中央政府必须拥有主要的税权,这是深化分税制改革、加强地方税权建设的前提条件。  启示之二:确立地方税权建设应有地位  从德国税权划分来看,通过联邦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义务、税收收入归属、税收征收管理。税收立法、税率调整、税目税种设置等有关权限进行划分,规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这体现了分税制的实质要求,即通过分权、分税、分管落实分税制,其中,分权是基础,带有根本性。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本质问题,是税权的集中与分散问题。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分税制改革至今所取得的主要成就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割问题上,重视财力分配,相应地忽略了税权与政府职能的对应。基于我国生产力层次性特征和经济发展区域差异性特征,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此,在下一步改革中,确立地方税权建设的应有地位,在遵循中央集权的前提下,参照德国税权划分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限、税率税目调整权、税收减免权拥有应有的发言权,使地方税制在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其调控功能,这是正确贯彻分税制“合理分权”原则根本途径。  启示之三:按照“合理分权”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加强地方税权建设  首先,要确立地方政府应有的税收立法权。中央政府在进一步完善税权立法工作的基础上,提高税权立法的级次,将地方税权建设以基本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在中央集中权税的前提下,合理分权,在税种设计、税目开征、税率调整、地方税立法上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限,并就地方税权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其次,按照事权、财权和税权统一的原则,分割税权和税收收入。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合理划分税权,将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地方税税种的税权集中在中央,税收收入划归地方;将税源地域性特征鲜明的地方税的税权完全归属地方,但为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地方政府需将相关文件报中央备案。除此之外的其他地方税,中央应有税收立法权,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的限度内的自行安排权利,允许地方政府在中央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税率。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发展实际需求可适时向中央提出开征新税种、新税目的申请。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改善我国现存税权划分标准不统一的缺陷,避免出现因划分不合理出现的管征真空或交叉管征现象。  再次,在确保中央财力的前提下,确立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权限。从上述地方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及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的来看,我国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亟需提高。这一方面要重视地方税收收入的地位,根据公共财政支出的特点不同,将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相对应的税收收入划归地方;另一方面要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地方经济发展能力。
上一篇: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