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财政政策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3)
2017-05-25 01:01
导读:六、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网 我国对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基金的征集,现在是采取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而没有开征国际
六、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网
我国对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基金的征集,现在是采取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而没有开征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社会保障税。其征集机构,或是由地区劳动社保部门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或是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但这毕竟是一种代征性质,是“以费代税”,社保经办机构仍负责征集基金的登记、申报、稽核,地税机关在征收工作中,无税收法律依据,只能依据社保机构提供的数据来征收,对漏报、漏征户无法管理,更难以发挥该种税收应有的一定个人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也不利于这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所以,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统一征缴范围。可本着先城镇、后农村,有序扩展,对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的郊区农村,以及有条件农村,可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税基的确定,以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给员工工资总额(含津贴、奖金、实物)和员工取得工资收入(含津贴、奖金、实物)为缴纳基数,对实行计件,提成工资,年工资,按其月平均工资预交,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对分红性质收入,如参与分配的资本、技术管理等,暂不计入税基,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可以以本地区同行业平均工资作为缴纳税基,也可以以自营收益比例或定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障税率可设计为比例税率,但税率不宜定高,定高了会增加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成本,不利于参加市场竞争,对企业事业发展不利,定低了,两个确保所需资金难以保证,甚至发生入不敷出,出现赤字,加重政府负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为了不加重企事业单位和员工负担,也不减少社会保险费现有收入,在改革初期,税率设计尽量与目前缴费水平的费率相衔接。以减少费改税的震荡。如养老保障税率,企事业单位缴纳拟定为20%,员工缴纳税率拟定为5%;失业保障税率,企事业单位缴纳拟定为2%,员工缴纳税率拟定为1%;医疗保障税率,企事业单位缴纳拟定为6%,员工缴纳税率拟定为2%。社会保险费改革为社会保障税后,划归为地方税收入,这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也符合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社保税收入划归为省财政收入,并逐步向以省为统筹单位过渡,发挥省对地区间的调剂互助作用,对用于社会统筹部分,收支相抵有结余的省,可根据结余财力,一是可考虑适当提高社保支出标准,或增加社保项目,二是可考虑解交中央财政一部分,由中央用于省际间的调剂,上交比例,由省财政与中央财政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