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关系和预算概念的新认识(2)
2017-05-26 01:10
导读:二、“国家预算”应改为“政府预算” 在西方国家,财政预算被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而在我国,长期以来,财政预算被称为国家预算(张馨,1997)
二、“国家预算”应改为“政府预算”
在西方国家,财政预算被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而在我国,长期以来,财政预算被称为国家预算(张馨,1997)。直至今天,仍然有些
财政学教科书还在使用国家预算这个概念。其实,“国家预算”是一个体现计划财政管理体制的概念,是一个已经过时的、应该摒弃的概念。
我国在计划时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当时,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统一制度的前提下,按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分预算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地方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项目由中央确定。在这种预算体制下,全国各地编制的地方总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之后,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各地的地方总预算草案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查通过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草案被批准后,即成为具有效力的国家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由此可见,“国家预算”这个概念具有特征性的是:它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统一体;地方预算没有独立性。不论是单独的中央预算还是单独的地方预算,都不能称之为国家预算。凡是没有经全国人大审批的地方预算,也不能与中央预算并在一起合称为国家预算。
今天我国有没有国家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标志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退出我国的舞台,分级预算体制开始在我国实行(现还未完善)。分级预算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预算体制类型。它不同于分级管理体制的主要之处,在于地方预算构成真正的一级独立预算。分级预算体制的核心内容是,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相互独立,自求平衡。也即是说,国家立法机构只批准中央预算,不批准地方预算;各级地方预算由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审批和监督,具有独立性。我国的《预算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全国人大不再批准地方预算。按照《预算法》,我国的地方预算具有独立性。因此,从1995年起,我国就不存在由全国人大审批的作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统一体的国家预算,也就是说,“国家预算”在我国不再存在。在我国的《预算法》中,没有“国家预算”的提法,更没有“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的提法。我国财政部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的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对1994年的预算使用的是“国家预算”的提法,对1995年的预算使用“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提法直至现在,从1995年的预算开始没有再提到“国家预算”。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国的法律和国家机关改变对预算的提法已有七年了,可是,在近年出版的一些财政学教科书中,至今仍保留着“国家预算”这种计划经济财政的旧提法。有的教科书仍旧还写道:“我国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的单位预算草案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查通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这些过时的提法该修改了。
“国家预算”应改为“政府预算”、“预算”、“财政预算”等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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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馨,1997:《比较财政学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
[2] 喻权域,1999:《为人民服务,还是“为纳税人服务”?》,《真理的追求》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