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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代理业务的几点思考(3)

2017-06-29 01:02
导读:对税务机关监管税务代理业务的思考 目前我国纳税人数目众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价格以及隐瞒收入、虚增费用等偷逃税手段日益增多,税务机关稽查重
对税务机关监管税务代理业务的思考  目前我国纳税人数目众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价格以及隐瞒收入、虚增费用等偷逃税手段日益增多,税务机关稽查重点应放在利用各种不法手段故意偷逃税的纳税人身上。同时,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行政等手段鼓励纳税人聘请税务代理机构依法代理申报。具体来讲可采取以下对策:  1.税务机关应对税务代理分类管理。根据税务代理人是否接受纳税人自愿委托进行纳税审查,将税务代理项目区分为纳税审查税务代理(A类)和一般税务代理(B类)。A类税务代理人须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资料进行税务审查,B类税务代理人直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做的好处是尊重纳税人意愿,区分税务代理成本,进一步明确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2.区分纳税人账内和账外偷逃税情形,鼓励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自愿委托,尽责完成账内税务审查、申报的代理任务。而账外逃税、运用关联交易以及隐瞒收入、虚增费用等复杂的偷逃税手段,税务代理人一般没有能力进行审查,纳税人也不可能聘请税务代理人对自己偷逃税的行为进行严格的代理审查。税务机关要求税务代理人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账簿资料进行审查,可以明确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使税务机关稽查人员能从繁复的凭证账簿日常稽查工作中抽开身,集中精力审查以账外逃税、关联交易以及隐瞒收入、虚增费用等复杂手段偷逃税的纳税人。  3.税务机关稽查程序应当公开。税务代理管理机关主要运用民事手段,辅以行政、刑事手段监管税务代理行业。运用行政和刑事手段管理税务代理行业,程序复杂且时效长,一旦纳税人串通税务代理人偷逃国家税款,即使惩处相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也将难以弥补,不如运用民事手段效率高。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税务机关应以减少税务稽查次数的程序手段鼓励纳税人聘请信誉好的税务代理机构,严惩纳税人串通税务代理人偷逃税行为。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A类项目税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时申请:税务代理人对纳税人在账内偷逃税超过定额部分,如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通过民事手段约束税务代理行业。  (2)税务机关对A类税务代理人代理的纳税人有在账内偷逃税超过定额的,如5%,按照税收征管法最高比例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税务机关应公布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的所有信息。对故意串通纳税人偷逃税的,一律永久禁入税务代理市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代理A类项目的纳税人偷逃税合计超过一定额度的,税务机关应对税务代理人暂停接受其申报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聘请A类税务代理项目的纳税人减少检查次数,对信誉好的税务代理人代理的A类项目纳税人再次减少检查次数。当然,减少检查次数不等于不检查,只是将检查间距延长,但一旦发现有异常行为,应恢复从严稽查。另外,对故意偷逃税款和异常纳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聘请税务代理人,都应严格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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