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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取向(2)

2017-06-30 01:00
导读: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一)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一)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调整应税所得额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法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三)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性收人,即在通货膨胀时期纳税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实上并不反映其实际购买力的真实水平;二是收入级别的提高问题,即由于通货膨胀所导致的纳税人名义收入的增加会使纳税者自然地进入较高的收入级别,从而受制于较高的边际税率。通货膨胀的这两种扭曲无疑给个人所得税带来了制度上的不公平。为了消除这一不公平的,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各发达国家都普遍采用了“税收指数化”形式将通货膨胀因素从现行税制中剔除出来。其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这两个方面。对税率结构的指数化而言,各国一般都根据“消费物价指数”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对税负减免而言,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纳税人扣除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等予以相应调整。  (四)适当修改税率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  (五)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从根源上堵塞偷逃税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然后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利用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高效控制税源。  (六)实行预付税款法  预付税款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扣式,另一种是预估式,我国主要采用预扣形式。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将现行按月按次申报的办法,改为逐月或逐笔预扣,年度终了,双方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清算后多退少补。这种使得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一旦双方申报的数额相差较大,就能够立即发现问题,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采用预扣方式,在纳税人得到其收入的时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标准扣掉所得税部分,一边取得收入,一边缴纳税款,对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来说身不由己,对税务局来说可以提早收到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完整地入库。  (七)完善征管方法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始终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明确代扣代缴的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怎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主要是金融、保险、演出市场、广告市场等行业和部门的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这些人在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各方面有着广泛的接触,影响面大,其收入也易引起社会上的关注。因此,认真抓好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可以克服人们的观望态度,求得心理平衡;也体现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带动一大批人自觉地执行税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税务机关在基层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近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增长速度较快,随着国民经济持续良好地发展,它将成为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将进入社会成员的个人天地,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生活及组织收入不可或缺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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