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设立与产权重组的纳税筹划(2)
2017-07-02 01:31
导读: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创办分公司很难享受,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创办分公司很难享受,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份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波动,部份地承担纳税业务。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则可以投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就跨国公司而言,可在低税国(地区)设立于公司用来转移高税国(地区)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国际避税效果;或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
二、企业产权重组的纳税筹划
(一)吸收合并的筹划。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合并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的纳税筹划基本同于一般新设企业;后者是指企业兼并,纳税筹划活动中主要应考察下列两个方面:l、合并行为中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被兼并者收到现金的时刻便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刻;而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如股票支付),被合并者可到出售证券时才依据损益计缴资本所得税。就合并企业而言,从折旧企业所得而使所得税变化的角度来看,如合并企业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原资产;如合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支付价格(一般情况下支付价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后者高出前者的折旧基础差额将随减少合并企业所得而降低税负。2.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的利润,这样就会减小企业的所得税税基,且可降低票进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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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立的筹划。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都是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应考虑两点:一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二是减少流转税,即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
(三)清算的筹划。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本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份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考虑两方面:一是改变解散企业的日期,其主要目的是减少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二是增大所得税的抵减额,其主要目的是集中在资本公积项目。由于财产评估增值及接受捐赠财产价值在清算时要并入所得课税,所以应使增值额、评估值通过筹划变小。还可以创造一定条件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尽量多计折旧,从而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