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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纳税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2)

2017-08-07 01:11
导读:三、对完善中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的启示 目前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采用合并纳税制度。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目的,除了防止企
 三、对完善中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的启示   目前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采用合并纳税制度。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目的,除了防止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外,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持税收的中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目前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由于制度出台之初缺乏通盘的考虑,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限制了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在借鉴他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集团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完善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一)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   据统计,2003年中国中央直管的企业集团、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省部级单位审批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共计2 692家,共拥有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28372家,平均每家企业集团拥有成员企业10.5家。此外,年末资产总计超过百亿元的企业集团已达到232家,利润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集团有74家。这表明,中国企业集团经过多年的发展,不断壮大,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不过,目前在中国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仍然只有120家左右。众所周知,税收不但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而且还是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为保持中国企业集团之间的税收公平,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应尽量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  (二)适当拓宽企业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   目前,中国企业集团的成员构成大致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例如,截至2002年6月,宝钢集团拥有全资子公司26家,控股子公司24家;截至2001年底,首钢集团共有83家成员企业,其中全资子公司53家,控股子公司30家;到2001年为止,中海集团共有22家成员企业,其中全资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13家;据2001年统计,一汽集团共有67家成员企业,其中全资子公司26家,控股子公司14家,参股公司27家,等等。但是,现行的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规定为合并纳税范围之内的成员企业,众多控股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纳税范围之外,这就大大制约了合并纳税制度对企业集团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反观其他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国家,例如,德国以控股比率50%、英国以控股比率50%和75%、美国以控股比率80%来确定所合并的成员企业。比起这些国家来,中国所能合并的成员企业范围要狭窄得多。因此,为了提高中国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应考虑扩大企业集团内部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将控股80%以上的成员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三)对企业集团内合并纳税成员与非合并纳税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制   从实施目的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来分析合并纳税制度,也可以视为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特别是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是结合中国政府所开展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和“企业集团化战略”制定并实施的,是为了减轻中国企业集团的税负,提高中国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实践也证明了合并纳税制度的有效性。据商务部2003年统计.中国企业累计设立境外非金融企业7410家,投资额已达到114.17亿美元。但是,由于现行制度尚未对企业集团内合并纳税成员与非合并纳税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遏制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内部交易所引发的税收流失。另外,由于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对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和中国境内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问题,未能在税收上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使税务机关无法控制国有企业集团通过国际内部交易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据统计,中国目前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已经超过了企业集团整个交易额的40%,由此产生的税收流失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容小觑。虽然合并纳税制度是一种激励性税收制度,但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也应该对集团内合并纳税成员与非合并纳税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必要的规制,从而控制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税收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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