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思考(2)
2017-08-07 02:43
导读:三、改进建议 1、端正思想认识。吸引外资和防止利税流失,对我国来说,两者都很重要,处理得当,措施得法,两者不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完善我国转
三、改进建议 1、端正思想认识。吸引外资和防止利税流失,对我国来说,两者都很重要,处理得当,措施得法,两者不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外商投资者能够合法经营,并能通过正常渠道实现其经营策略和效益,对中外双方都有利。 2、完善现有转移定价税制,增强可操作性。 (1)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的补充,完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体系。 (2)废除对调整方法使用固定顺序的规定,允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用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但对选定的方法必须详细列出理由以说明所作选择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中的最优法则。 (3)进一步阐明劳务收费正常标准,明确集团内部按成本转让劳务的可能性,并对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作出规定。 (4)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予以特别规定。明确回答无形资产转让如何适用正常交易原则这一特殊问题,建立一套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5)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让纳税人证明自己无不正当的纳税行为,是一种已经被世界很多国家的反避税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得力而有效的措施,我国完全可加以采用。 3、颁布新的法规,以增强转移定价税制的完整性和性。 (1)施行“高低两难法”条例。这就是要求关联的一方或双方向税务当局如实申报价格,若税务当局认为卖方报价过低,有权指定它以该价卖给非关联企业;若税务当局认为买方报价过高,有权责令它以该价购买非关联企业同类产品,以使申报价格不敢过高,也不敢过低,对其有利的价格便是公平价格,以此作为最终实行预先走价协定的过渡措施。 (2)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采取预先定价协议。这就是要求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
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税收的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负对定价的调整。这样就简化了转移定价的税务处理,克服了事后调整的种种缺陷。 (3)制定转移定价违法问题处罚规定。对转移定价调整额过大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除处以罚款外,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