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2)
2017-08-07 02:58
导读:二、改进设想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笔者认为,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为避免改革幅度过大而导致上的波动,这一改革可以采
二、改进设想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笔者认为,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为避免改革幅度过大而导致上的波动,这一改革可以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同时为了不使改革后的某些行业税负骤然加重而到这些行业的,可以先对这些行业适用一个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扩大征税范围,不仅可以解决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适用税种及计算应纳税额难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可以解决税款抵扣凭证不规范而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以及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我们已经知道,“生产型”增值税会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不只是造成税负不公,还会造成出口货物含税而降低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消费型”增值税最适宜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能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在和技术上都远较其他优越,而且这种增值税是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发票可以一次将其已纳税款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因而是三种类型中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选择“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并且以“消费型”增值税为最多。虽然“收入型”增值税也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但“收入型” 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实行分次扣税,也就难以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从而增大税收征管难度,且在分次扣税计算上,还可能造成新的税收漏洞和税负不公。当然,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一定时期内会对财政造成压力,但我们认为,我国财政是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的。因此,在增值税改型问题上,没有必要通过“收入型”增值税过渡,可以一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