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探讨(3)
2017-08-08 01:54
导读:四、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简化税收环节,可把特殊目的机构不作为税收实体,而由投资者最终来缴纳相应税收,从而简化整
四、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简化税收环节,可把特殊目的机构不作为税收实体,而由投资者最终来缴纳相应税收,从而简化整个税收过程。当然,不把特殊目的机构作为税收实体,但需要对其进行严格规范,以防止其利用税收优惠功能进行避税,具体包括:(1)规定资格,即对特殊目的机构规定形式、规定持有资产性质等;(2)规范投资行为,即严格限制特殊目的机构的交易目的、交易范围、交易品种等。通过严格规定使特殊目的机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功能单纯化,只是为资产证券化服务的一种机构。
:
[1] 冯维江,李婷婷,佘敦.由风险监管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EB/OL].http:// web.cenet.org.cn/upfile/75094.doc 2005-9-27.
[2] 刘建红.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J].证券市场导报,2005(1):12~14.
[3] 朱莲美,傅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及问题探讨[J].上海会计,2001(3):13~14.
[4] 宋芳秀,何小锋.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J].税务与经济, 2002(5):15~1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海外“税收天堂”大概可以分为三种:(1)没有所得税、法人税的税收天堂,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2)虽在境内所得有通常的纳税,但在境外所得免交或采低税率的避难所,如香港、巴拿马等地;(3)在特定领域方面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胜地,如卢森堡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