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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合伙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初探(2)

2017-08-09 02:34
导读:评价与建议 综上所述,OECD在解决合伙企业如何适用消除重复征税的条款时,尽管严格地遵循了税收协定范本第23条中体现的消除法律性重复征税的主旨,
 评价与建议  综上所述,OECD在解决合伙企业如何适用消除重复征税的条款时,尽管严格地遵循了税收协定范本第23条中体现的消除法律性重复征税的主旨,上述处理原则也明显地反映了OECD旨在消除重复征税的根本目标,然而,由于OECD并不能够像欧盟那样通过有效手段协调各国国内税法并使之趋于一致,因此,OECD只能通过对税收协定范本的条款进行解释的,最大程度地协调因为来源国和居住国就合伙企业征税地国内法规定的不同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在现有的OECD范本中,尽管来源国的征税权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限制,但从总体上说,来源国仍然处于优先征税的地位,因此,在解释税收协定范本条款时,OECD一方面肯定了来源国在合伙企业税收问题上的优先征税地位,认为居住国应当尊重来源国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地维护居住国的利益。例如,当来源国视合伙企业为公司而将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分割为对合伙企业“产生”收益的征税和对合伙企业“分配”收益的征税两部分时,从OECD的上述解释可以看出,OECD并没有要求居住国充分尊重来源国对合伙企业的这种税收处理,而是以居住国根据税收协定仅负有消除法律性重复征税为借口,对于来源国对合伙企业“分配”收益的征税,主张居住国可免于给予消除重复征税的协定义务,从而维护居住国的税收利益。  显然,这种看似利益兼顾的设计格局,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在税收协定实践中OECD一贯坚持维护居住国(即资本输出国)税收利益的立场。这种对居住国税收利益的维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税收协定设计的初衷,即减轻和消除跨国纳税人跨国活动中面临的重复征税的目的,因此,跨国纳税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对于此种现状,很多学者认为,只有消除各国对合伙企业税收法律地位的不同规定,所有的国家都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直流企业或者视为独立纳税主体,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合伙企业重复征税。显然,由于当前的国际税收协调水平还难以直接要求各国国内税法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因此,学者们的上述主张过于理想化。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各国国内税法对合伙企业税收待遇难以协调一致的国际现实下,有关国际组织应当秉承公平互利原则来协调各国由此而产生的税收利益冲突,即应当充分承认和尊重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正确解释居住国根据税收协定所负有的消除重复征税的义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跨国纳税人的利益。与上述学者们的理想化主张相比,笔者的这一主张应当更为可行,但在此方面要取得进展,国际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达成共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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