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2)
2017-08-09 02:38
导读:第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
第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第2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第10条规定、本通知第1条、第2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分析
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用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既然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要不要交纳增值税呢,在实践当中,有很多企业和当地税务工作者都不是很清楚,根据上面提到的各项税收政策依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3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 为从事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而投资购买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只要该投资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设备要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是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人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和税收理论的推理,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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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收取垃圾处置费的企业,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需要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第二,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的污水处理费用,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建设、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156号)第1条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第2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第10条规定、本通知第1条、第2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经由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后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通过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或者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