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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2)

2017-08-10 01:46
导读:(四)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原则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主要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
  (四)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原则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主要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收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当然这种平等是相对的平等,实质的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平均或无差别。  三、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据此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应该是:(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2)法律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上。(3)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认真对待权力,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以建设为中心的当代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机制迫切要求建立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而这种体制只能在法治的支撑下才能真正的形成,其运行应当有法可依,其实现必须建立在法尤其是宪法和财政法良性运行的基石之上。这一法治基础至少应当包含体系的健全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这两大方面的基本。  (一)法律体系的健全  在中国,成文法律是通过立法途径产生的。而法治,按照最朴素的解释,一是要有法,二是要有良法,三是要有良好的法的实行。法治这三要素中,前两个都属于立法的范畴,可见立法对法制和法治而言,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立法是法律运行的逻辑起点,它对于法律的运行具有基础性的。显然,公共财政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前提,而其最为基本的却要数宪法和财政法。  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直接引起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变革,若没有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作为基础,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是有关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此外,对具体财政税收事项只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对公共财政建设具有最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与财政立宪的期望还相去甚远,迫切需要完善。  宪法的有关规定毕竟更多是原则性的、宣示性的,公共财政只能更多地寄希望于财政法。财政法则无疑是支撑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骨架,上包括财政基本法、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监督法等六个方面,这与公共财政的基本内容是相一致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财政法亦可以理解为法律化的公共财政。财政法的完善抑或健全应当涵盖公共财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的全部内容,严格贯彻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摒弃现实生活中过多过滥的低层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实立法数量,提升立法质量,为法律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从而使公共财政的有效运行真正有法可依。  需要明确的是,财税法制度的运行,同私法制度的调整存在着交互影响。财税法作为高级法,其调整是以私法的调整为基础的。当然财政法制度的运行也同样与其它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对于公共财政而言,对于法律的需求是健全的、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即法律体系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法的良性运行。法律得到遵守是法治一个必不可少的普遍原则。不仅普通社会成员要遵守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以身垂范。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官员所为必须与公布的法律相一致,这是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对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权利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政府官员随意行使法律并未规定的权力,人们的消极自由及排除非正当权利的干涉的自由就不能得到保护。  对于公共财政而言,法律得到普遍遵从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财政法律的自觉遵守、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财政法律的正确适用、有效的财政法律监督,等等。而我国的财政法治建设在这些方面显得十分脆弱,财政法律意识的淡薄、财政行政权力的膨胀与肆虐、财政司法的缺失、法律监督的虚化等,都极大的削弱了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原则、财政健全原则、财政平等原则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实效,进而严重影响了财政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甚至成为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因素。  显然,我国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依然十分薄弱,而力图“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就应当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方面不断的补实其所需要的法治基础,营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恰恰是我们视野所应当格外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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