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中国土地的财政调控研究(3)
2017-08-11 06:35
导读:三、对加强土地财政调控的进一步思考 第一,加强土地税制的立法,加强司法建设。只有不断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才能使税收有法可依,明确土地税收的
三、对加强土地财政调控的进一步思考 第一,加强土地税制的立法,加强司法建设。只有不断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才能使税收有法可依,明确土地税收的地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土地资源,保证土地使用者的利益。由法律来替代条例性的规定,能够加强税收的权威性,从而对偷税漏税、非法收费收税进行制裁有法律依据。 第二,优化税收管理体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差距巨大,因此,有关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应当适当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一般仅有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在中央确定的税额幅度下具体确定本地适用税额的权力,这还不能够满足地方政府在辖区内调节土地使用的目的。如果逐步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经中央批准后开征部分地方税,以筹集必要的财政收入,并对本地的社会经济进行调节,将更有利于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三,提高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我国已经加入WTO,必将实行国民待遇。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对目前的土地税费制度进行清理,统一土地税收对国内外的征收标准,体现税收的公平,保证公平竞争。 第四,适时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物业税。所谓物业税,就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它是财产税的一个税种。许多国家都对居民拥有、转移的财产课税,形成了统一、完善的课税体系。作为所得税、流转税的一个有益补充,财产税不 对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是许多国家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我国物业税要发挥筹集收入和调节贫富差距的职能。从短期来看,我国物业税开征就是为了规范我国房地产业税费,抑制地方政府短期行为。 第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一是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级政府不得随意减免,不得私自截留使用,不得先清算、后上缴。财政设立土地出让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二是合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方向。切实保证土地出让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保证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04年初中央决定,地方政府要拿出至少15%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这是“土地出让金回流”的第一步。三是适当调整土地出让的等别和平均纯收益标准,这将进一步发挥出土地出让金的调节作用。
[书目] [ 1 ]伊利,莫尔豪斯。 土地经济学原理[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 2 ]毕宝德。 土地经济学[M ].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 3 ]王美涵。 土地出让金的
财政学[ J ]. 财经论丛,2005, (7)。 [ 4 ]樊丽明,李文。 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 J ]. 税务研究, 200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