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职能转变与观念转变的理论思考(3)
2017-08-12 04:34
导读:四、关于政府观念转变的思考 无可置疑,人世后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与经济运作方式必将面临着一场深度改革,这种经济改革也将带动政治改革。这些改
四、关于政府观念转变的思考 无可置疑,人世后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与经济运作方式必将面临着一场深度改革,这种经济改革也将带动政治改革。这些改革会在极大程度上触动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各种阻碍改革的力量肯定不小,阻力或是来自于政府内部,或是来自于政府外部。虽然能够影响、决定、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很多,但是政府职能转变顺利与否则主要地取决于政府官员,特别是地方政府官员的观念转变。换言之,要使广大政府官员理解、接受并自觉执行普遍认可的市场游戏规则、国际惯例以及世贸组织的
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条件下的政府性质的改变。为此,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化工作中,政府官员应该逐步树立以下一些重要观念。 第一,树立维护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的观念。鲁迅先生认为,这些基本价值是生存、温饱与发展,这里“生存”不意味着仅仅是活着,“温饱”不意味着奢华,而“发展”也不意味着放纵。美国发展经济学家迈克尔。托达罗认为,人类的基本价值是生存、自尊和自由。尽管表述有所不同,但是,生存权、免于恐惧的自由、社会公正、集体安全、共同分享经济增长的福利与机会,这些作为人类基本价值的构成要素获得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重视,以至成为“普适价值”。既然作为“普适价值”,各级政府官员不须花费更多的时间专门、讨论这些基本价值是否适合于我国国情。相反,政府官员应该把维护这些基本价值作为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尽量避免追求那些与人类基本价值无关的,甚至有损于基本价值实现的目标。此外,政府还应该重点考虑通过何种有效途径更好地使国民实现这些基本价值。 第二,树立社会公正的观念。市场经济中既不存在绝对的“起点平等”,也不存在绝对的“机会均等”,因此社会生活中需要一种独立于市场的“公正标准”,按照这个标准,政府借助公民认可的政治过程可以纠正市场偏差,进而发挥保护社会公平的作用。人们对“社会公正”标准可能有不同认识,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社会公正”意味着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自由选择权的基本权力在无须互补条件下平等地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这些基本权利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除须尊重他人的同等权利外,不受任何约束。为了确保社会公正,相关的不可或缺,政府不仅要通过法律保护宪法赋予社会成员的各种基本民事权利,而且政府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约束。 第三,树立政府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和分散权力的观念。无论是治理国家,还是调节经济,要使政府充分发挥其作用,就要给政府相当的权力。不过,由于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通过政府官员行使的,而权力有助于产生实际上是按照个人性格、作风制定的“政府决策”,推行这种决策往往在滥用权力的同时还给经济社会造成效率损失。相比之下,受到限制的权力和适当分散的权力至少给经济社会带来两种好处:一是避免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问题,二是一项权力受到另一项权力制衡有助于产生民主决策机制。 第四,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是规范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人们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去贯彻法律,又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即通过法律规范、约束、协调政府行为。由此得出政府的法律地位应该是与国民平等的一般结论,它对于国民来说既不是施惠者,也不是凌驾其上的主人。国民可以通过法律坚持、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同时其行为必须要受国家法律约束。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公平性,而法律的严格执行不仅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基础,而且在经济生活各方面发挥诱导、协调、强制等多种社会功能。 第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并受纳税人监督的观念。税收本质上是个人、家庭、创造的国民财富的转移,纳税人要求政府按照公共选择的社会、经济目标(即按照公共意志)使用这笔财富,并且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障这笔财富的使用效率就是理所应当的事情。纳税人要求对政府施政过程与效果进行监督,倒不一定是出于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往往导致即使是理性的政府也不能保证在其政策制定、政策贯彻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失误,经常的、有效的监督则有助于减少政府政策失误并及时纠正这些失误,而纳税人所进行监督通常是最好的、最彻底的监督。 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经济面临必须与国际经济接轨且市场将成为资源配置之主导力量的情况下,强调政府观念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无非是要尽可能相对明确地划分政府与私人活动的界限,使各自能够在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地方发挥作用。实践证明只要政府与私人均予以合适的纪律约束,市场力量就能够保持经济效率,而政府在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时也会自觉地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两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