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城乡统筹发展的财政对策(2)
2017-08-12 06:03
导读:二、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推进城乡协调 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主义新的重点应该是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2],满足农民生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推进城乡协调 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主义新的重点应该是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2],满足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是发展农村,改善农民生存状况,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长期以来,城乡差距的扩大,集中体现在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上存在着的不公平。解决这一矛盾,是政府的职责,需要调整政策,重建制度。 在公共产品的供应上,应坚持城乡平等的非歧视原则,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大致均衡的公共产品,以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农民,应该是公平享受国民待遇的农民。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分城乡都要由政府提供。财政对农业、农村支出比例的提高,是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农业、农村发展了,全社会受益、全体国民受益,不能片面认为这是对农民的恩赐和特殊照顾。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大对农村的投资,是偿还的欠账。 但现实中我国的财政制度具有明显的城市偏好:具有较高收入的城市居民享受着政府提供的电力、自来水、通讯、道路等公共设施,享受的义务,享受着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而低收入的农民由于基层政府无力提供公共产品,只能是修路农民集资、拉电农民掏钱、义务教育也是自己掏钱,更无权享受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使资金从财政渠道不断向城市集中。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两者的收入比为1 3.22[3].农业效益差,农民收入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后,财政应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 具体就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来讲,一是要建立起中央、省、市、县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格局,政府应承担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地位,应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职责权限。二是各级政府都应建立起相应的负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负责农村公共产品投入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了解和掌握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信息,并对供需信息进行,制定、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规划。
三、促使农民以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 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居民都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近几年学术界比较关注的是在农村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把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绝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在城市已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分配给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农村比例严重偏低。农村社会保障主要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 笔者认为在农村推广社会保障是应该分层次、分步骤进行,不能盲目冒进。当前首先考虑的应当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尽管国家已经从宏观上控制用地规模,但由于我国已经进入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被征用土地及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依然呈刚性增长趋势。失地农民无疑成了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突破口。就整个社会而言,丧失保障的群体是对整个社会安定威胁最大的群体。我们可以先通过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保为契机,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村整体社保的,从而为日后的城乡社保大统筹奠定和实践基础。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缓解当地政府一次性支付补助费的资金压力;同时地农民的社保问题逐步解決后,将壮大社会保障资金的实力,缓解城镇养老保险因隐性债务而负担沉重的问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社会保障全民化”目标的最终实现。 失地农民需要解决养老保险、生活、
就业、医疗等一系列问题,养老问题尤为突出迫切。有调查资料表明,目前被征地农民50岁以上人员的比例大约占30%,16岁至50岁青壮年人员的比例约占50%[4],50岁以上群体现在正处于农村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又即将步入老龄,他们在失去土地后,就业和创业的可能性很小,养老问题最为迫切。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可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而且极大减轻了青壮年农民赡养老人的经济压力,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在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后,再考虑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国家制定相应政策,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职工一样的住房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城市基本社会保障,消除农民工进城的制度障碍,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通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的基本社保功能,促使农民以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