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县乡财政运行风险及其化解对策(2)
2017-08-12 06:37
导读:二、县乡财政运行风险的诱导因素 (一)经济运行质量低下,县乡财政运行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运行质量取决于总体经济运行质量
二、县乡财政运行风险的诱导因素 (一)经济运行质量低下,县乡财政运行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运行质量取决于总体经济运行质量。近年来,由于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影响,地方经济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矛盾和:经济结构失调、下岗职工增多、再
就业压力增大、农民增收速度减缓、亏损增加、财政增收难度加大等。而这一时期,正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每项改革最终都要财政兜底。各级财政不得不承受、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多重压力。所以,拖欠工资、赤字增多、债务累积形式上是财政问题,实质却是地方经济发展滞后在财政上的综合反映,是经济未能充分发展导致的。譬如,我国除沿海地区和地处大中城市市郊的县乡外,大部分县乡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财源结构单一。而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增产不增收,农民因缺乏务农积极性而弃田抛荒,农业税税源萎缩,难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县乡财政运行失去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撑。 (二)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人为加重财政负担 现行
政治制度一般依据政府官员的短期“政绩”对其予以考核、晋职提升。浓厚的功利思想和政绩意识,常常导致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短期政绩而牺牲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比如一些县乡政府为了谋求主导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城镇化、开发市场、招商引资等“政绩”,推出了一系列形象工程、献礼工程、达标升级工程,因缺乏调查,这些工程常常不得不中途进行调整,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使捉襟见肘的基层财政雪上加霜。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造成了地方财政的人为负担。地方政府官员对政绩的追求还体现在同级政府间、上下级政府间的竞争、攀比行为中。竞争一方面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则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引导及竞争中的急功近利行为,出现了大量简单粗放的盲目投资行为,进一步加剧了资源的浪费与基层财政的困难。 (三)政府间职责划分粗糙,地方政府职责与财力矛盾突出 与依据具体的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对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与责任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事务上的划分及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并不明确,性事务的划分更为模糊,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省、市、县、乡各级的财权与事权,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客观上迫使省市级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加强对财政资金的集中力度。根据权威资料调查,省级政府所集中的资金自1994年至2003年年均提高两个百分点。市一级政府也在设法提高集中程度。不仅如此,不甚明晰的事权还在不确定地上划下移,致使事权与财力偏离,尤其是地方政府职责与财力矛盾突出。如,消防、预备役费用支出在分税制形成时属于省级财政负担,但1999年,支出下划到区、县;经费的承担责任也是逐级下划,越到基层可支配财力越薄弱,财政负担比例越重。加之一些基层政府在鼓励招商引资、经济的同时,过分夸大税收优惠作用,为税源流失打开缺口,导致财政虚收,形成风险隐患。 (四)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庞杂,地区均衡效果不理想 规范化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般由以基本公共服务的地区均等化为目标的均衡拨款及旨在实现特定目标的专项拨款组成,并以前者为主体。但我国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过于庞杂,体现为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等多种形式,并且均衡拨款的转移支付力度过小,而专项拨款的转移支付不仅规模庞大,且采用非规范的“基数法”安排转移支付量。其结果不但未能缩小地区收人水平差距,反而直接推动了这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1995年推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尽管在规范性、性、合理性等方面有了明显进展,但相对于规模庞大的、“基数法”色彩明显的其他形式而言,过度期转移支付的作用力度显得极其微弱。而县乡基层财政间转移支付甚至未能形成制度,区域间财政能力失衡是必然的。
三、县乡财政风险的化解与防范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