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三大关系”的战略思路和对策建议(2)
2017-08-13 01:11
导读:必须尽快推进制度创新,消除对农民进城打工的歧视性规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首先要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其次
必须尽快推进制度创新,消除对农民进城打工的歧视性规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首先要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其次,要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开,个别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也有了较大的动作。从长期看,应当允许农民自由进城。这样有利于解决城乡居民两种身份、就业和待遇不平等的,有利于城乡的。再次,考虑到大多数进城农民的就业并不稳定,需要保持流动就业农民原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使农民形成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就业机制,这是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六、进一步加大农村反贫困的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要把农村反贫困行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中,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货币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劳动和就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要适当偏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其次,要继续增加国家的扶贫开发投入。一是要合理增加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的增加要与政府职能、国家财力、贫困发生率及扶贫开发需要相适应。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都有责任增加扶贫投入。二是继续保持并逐步增加信贷扶贫资金规模。三是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特别是民间企业到贫困地区进行投资开发,在实行优惠财政、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注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便利环境。 此外,要正确把握国家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要加大人力资源的投资,加强贫困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从而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七、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从今后一个时期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紧迫的是需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这里有几个重要的政策问题需要明确:其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长期趋势,农村养老的基本格局是,家庭养老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即使将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普及了,但也离不开家庭的保障功能,在当前尤其是如此。其二,国家难以包揽农民的养老保障,依靠农民自身及其农村集体的资金积累是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基本途径。而且筹资标准和保障标准要互相适应,都不能定高了,要考虑农村的负担能力。其三,考虑到农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应该允许在农村各地存在一些差异,切忌养老水平和筹资标准的“一刀切”。 另一项任务是改革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农村居民为对象,通过不同的筹资方式和管理办法,实行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医疗卫生费用基金,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的医药及预防保健费支出的农村医疗保健制度。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水平,既要考虑本地社会经济状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以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求为宜。农民个人筹集的数额,应坚持适度的原则,与农民协商确定。有必要指出的是,农民依个人意愿按村民讨论通过的筹资标准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属于农民的正常消费性支出,应该受到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不应列入“取消农民负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