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视角下的社会保障资金问题与对策(2)
2017-08-13 01:31
导读:二、社会保障需要公共财政支持的现实依据 (一)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过大,个人空账规模空前 从1995年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开始实行“现收现付”向“统账
二、社会保障需要公共财政支持的现实依据
(一)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过大,个人空账规模空前
从1995年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开始实行“现收现付”向“统账结合”转轨,在这一过程当中,由于对转轨成本事先没有一个清楚的衡量,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发放实际上占用了职工的个人账户,造成个人账户的基金因被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不足而存在空账运转,且要支付“空账户”的利息,形成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因统账一体造成职责不清,进而导致统筹账户基金透支个人账户基金。所以,中国个人账户在一开始就出现了“空账”的问题,而且,逐年递增,达到一个相当大的规模。截至2004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达7 400亿元,而且每年以1 000多亿元的规模扩大。在
北京大学的一次论坛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透露了上述数字[3]。
(二)积累资金的收益率低于同期通胀率和空账规模上升的速度
社保资金的收益率远远低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评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绩效,通常采用的衡量指标是实际收益率,即基金投资取得的名义收益率扣除同期通货膨胀因素后的收益率。如果基金投资的名义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说明基金在同期内贬值。用这一指标衡量,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实际收益率都不理想。例如,从社保基金成立几年来的累计收益看,按资本加权计算,社保基金累计收益率为11.48%,和同期累计通货膨胀率5.04%相比,高出了6.44个百分点[4]。同时考虑空账规模的上升也达到惊人的程度,中国的社保资金积累的速度远远赶不上空账规模和同期的收益率。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社会保险费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纳费额。条例同时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4]。根据条例规定,社保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财政部门需将保费的发放亦由社保机构负责。于是社保机构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再返拨给社保机构由其发放。
(四)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需转移支付调节
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社会保障水平也很不平衡,社会保障水平取决于省级财政的规模和中央的转移支付规模,在2005年,社会保障支出最多的是辽宁,达到263.38亿元,占全国比重的7.84%,但人口比重最大的河南社会保障支出是168.06亿元,社会保障支出占全国比重的5%。按照瓦格纳法则来看: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公共支出的规模也会加大。所以,要提高社会的社会保障水平,就要提高省级财政的收支能力,提高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要缩小各地区间的差距,就应当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尤其是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社会保障制度良性发展的公共财政举措
(一)增加公共财政收入来源,夯实社保资金基础
社保资金的来源依靠强大的国家财政支持,所以夯实社保资金的基础就要通过扩大税收来源,增加
就业,加强中央财权等措施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根本上为社保资金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但另一方面,由于个人账户空账和个人账户预期收益率低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出现了个人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这些问题,而且,目前中国社保基金的征缴率并不理想,普遍存在着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的情况,企业欠费问题也比较严重。此外,大多数职工并没有按照实际收入上缴社会保险费,导致社保基金的来源大大减少。 (二)提高社保资金统筹层次,加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