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财政政策效应评析(2)
2017-08-14 03:19
导读:针对上述,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和
针对上述,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对在监督稽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在没有得到纠正之前停止拨付资金,发生挪用资金的项目,在完成整改前停拨资金和追回被挪用资金,追究责任,等等。
这些稽查、监督、纠错、惩处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两年,国债项目资金被挪用和工程质量低下方面的问题相对减少。今后,仍有必要对相关环节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因为总体而言,我们相关管理经验的不足、制度的不够完善和施工监理、质量保证体系方面与国际水平相比的差距,毕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
关于减税问题的基本认识
关于1998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的一大争议问题,是“为什么不实行减税政策”。按照一般逻辑,扩张性财政政策包括政府减税和增支两大方面。1998年后,的财税政策却是在扩张导向下增支而不减税?严格地说是不以减税为重点?,究其理由,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过低,从宏观税负看,减税已无空间。中国家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在20—30%,发达国家的比重更高,而我国这一比重1997年只有11%左右,可以说总体上不具备减税的空间。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负担和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和减轻负担的强烈呼声,但具体,其原因在于税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同时各部门与权力环节通过“四乱”征收的财力大都是放在预算外分散掌握的,弊端丛生。所以我国现在急需对症下药加以解决的问题是清理“四乱”,整顿非税收入,降低税外负担,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而不是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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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国现行税制结构制约着减税效应的发挥,使减税事倍功半,得不偿失。所谓税收对的“稳定器”作用,主要是指直接税?即所得税?的调控作用,而现阶段我国的税收主体是间接税,1997年前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65%以上,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加也仅占16%左右。近一半的企业亏损经营,降低所得税对他们毫无意义。减免间接税,则不仅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而且刺激经济的效果很弱,事倍功半,得不偿失。加之间接税的减税有向下拉动物价的作用,对通货紧缩可能雪上加霜,不利于改善市场预期。
第三,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税收环境也不宜于以实行减税为重点。我国的市场体制还不健全,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远没有走上规范化轨道,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减税信号的反应并不灵敏。特别是长期以来通过各种越权和随意减免税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做法,仍有一定惯性,这一类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各种偷税、骗税现象的发生,削弱了税收的杠杆作用。管理部门担心,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减税,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可能扰乱税收秩序,妨碍税收执法环境的形成与稳定。
应当指出,认为税收增长绝对不能高于GDP增长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只有在管理体制和税制结构相对稳定、成熟的时期,税收占GDP的比重才不会发生明显的波动。而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转型期,体制和税制均处于转轨过程中,很多因素都在剧烈变化,所以实事求是地说,不宜简单地用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相对稳定的框架来套中国的现实。
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税收的持续增长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它在一定意义上是前十年税收占GDP比重下降过头之后的正常回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分权改革和减税让利安排,使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下降至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10%以下,而从国际经验看,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重大至为20%以上,发达国家更要高得多。经过近年来的回升调节,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也仅达到接近15%,所以说宏观税负并不高。1999年税款征收总量超过万亿元,与加大清欠力度有直接关系,这也是以前的欠税大户感到冲击很大的原因。但是要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应将弹性征收减少,加强征管力度,硬化以为依托的税收约束。打击走私而增加的税款,更是完全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