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避税与反避税(2)
2017-08-15 01:10
导读:(一)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纳税人有空子可钻。致使避锐行为
(一)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纳税人有空子可钻。致使避锐行为不断发生。因此,完善税收立法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完善流转税的立法。流转环节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艰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婉转稳的立法。一方面增值税应当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要从避免重复征税、税负、失衡等方面加强立法。真正做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使我国的流转税趋于成熟和完善。第二,要统一企业所得税,建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将中国的企业和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严格区分开来,并实施了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实际上未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因此,我国应当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将所得税政策予以统一。这样既可以从报本上杜绝企业选择不同的所得税政策避税,又能为企业之间公平税负、乎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课税对象的统一;二是税率的统一;三是企业成本,费用列支标准和范围的统一;四是尽快简化过乱的和无度的税收优惠,逐步减少特殊优惠,以顾应正常的、公平的国际化税收竞争需要。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涉外税法,加快与国际税收防盗购衔接。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透明、公平、科学、规范。真正达到税收法制化的标准。
(二)加强反避税立法,改革开放以来。 纳税人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三资”并存的多种经济。我国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但是。由于我国处在起步较晚的经济形式调整时期,因此。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立法还很薄弱,也不很健全。特别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反迢税法律条款,使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乏力,加之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因此。管理偏松、信息掌握不及时以及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偷、避税状况日渐突出。比如,就外商企业来看,我国通过税务监管的外商企业有10万多家,根据有关税务资料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汇算结果反映。外商企业亏损或微利的企业达65%。但根据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反映:外商企业盈利占80%以上。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偷税、逃税、避税的情况相当严重。所以。反避税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和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强化涉外税收管理,提高公平竞争意识,以达到堵塞漏洞、防止和查处偷避税行为的目的。反避税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关联企业的定义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明确;第二,国家应当制定迢免转让定价的法律措施;第三,明确规定对涉外税收的检查范围和处罚标准;第四,进一步明确外商企业的纳税报告义务和明晰纳税申报项目及其;第五,我国加入wTo后,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日益扩大。要防止国际间的避税,除了单边制订反避税法规和加强税务
行政管理外,还必须采取双边或多边的措施。这些措施一是通过两国税务部门之间的情报交换可以减少由于纳税人在居住国或非居住国不报告全部收入而造成的税收流失;二是双边协商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步骤,特别是由于各自国内税法变动而产生的。只有加强了反避税的立法,才能使税务管理机关和纳税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税收征管。 税收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依赖于税收征管的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是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加强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反避税的一个重要环节。 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源结构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新贸易方式会不断出现,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将会增加,税收征管也必须紧随这种变化而变化。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迫在眉捷。因此。应当加强对私营、民营外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尽管我国对外两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建立了一整套涉外税收法规,比如:我国税务机关已根据《征管法》对在华生产经营的外两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税务检查等。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简单、手段落后,加之管理滞后,在对外商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漏洞。要强化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重视涉外税收管理的综合治理。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充分认识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性,把涉外税收工作纳入议事囚程。一是要建立严密的税收监控和信息。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库,以便随时掌握和了解全国的外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纳税动态,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必将推动反避税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充分依靠中介机构,如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等组成协税护税网络,保证涉外税收的贯彻实施。第二。将纳税人报告义务的规定系统化和规范化。在规定纳税人报告义务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纳税人承担报告义务。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的申报表,从中获得充分的税务信息,以便及时对纳税入的税务情况进行和处理。第三,密切各经济部门的横向联系,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反避税工作。纳税人转移收入和利润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反超税工作只靠税务部门是难以防范的。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对收入与费用计价标准的控制管理。广东省番禺市某厂中方为维护企业权益,防止外两避税所采取的方法就比较实用。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作价原则,暂以产品所耗原材料。包装物抖、生产人员工资为直接成本乘以130%为出厂销售价”。这对外商因掌握境外购销权而可能发生利润转移,起到了防范作用。第四,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管理,是反避税的重要环节,高水平的征管工作只能来自税务人员的高索质;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无论多么具体的避税措施,离开了税务人员的贯彻执行,只能是一纸空文。国际上很多国家税务人员的招收标准很高,要求也很严格。对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
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正式录用:我国与国外比较,相对来说起步较晚,还缺乏经验。因此,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亟持提高。首先、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累纪律严明、思想索质好的队伍。其次。要严格进入标准。再次。要重视和加强在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不仅熟悉税法,还能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国际审计以及查帐技能等广泛的知识。最后,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在税务征管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以及反避税有功人员,要给予特殊的奖励,对不严格执法、违反纪律,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