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的税收筹划(2)
2017-08-15 01:29
导读:某省会城市A市,经批准,将邻近另一地区的B县划入其管辖范围,并将B县升格为A市的B区。原B县的C企业是一家饮料企业,产品的销售地在A 市。C企业在A市
某省会城市A市,经批准,将邻近另一地区的B县划入其管辖范围,并将B县升格为A市的B区。原B县的C企业是一家饮料企业,产品的销售地在A 市。C企业在A市的各个区均设有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B县在划入A市前,C企业调拨给A市的各分支机构的饮料,尽管未销售,还在分支机构的仓库内,但都要作销售处理。这会产生什么影响呢?首先,视同销售,在移送时要缴纳增值税,相应要占用一定的资金(税金),造成资金流动慢。其次,因为其分支机构不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形成了“双重”征税,这使C企业伤透了心。迫不得已,C企业将很大一部分产品交由其他非关联企业销售,既不利于保持价格稳定,也影响了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B县变成A市的B区,C企业和其分支机构处在同一市内,C企业调拨给分支机构的货物不属视同销售,分支机构不用“双重”纳税了。C企业将所有产品交由分支机构出售,保证了较好的利润。从上面可以看出,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行政区划的变动,合理设置关联机构,从而节约税金和费用。
纳税人应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以县(市)为界限,各地在执行中对县(市)范围的规定有区别。如有的直辖市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移送货物,都不视同销售,没有县、区的区别。因此,纳税人应详细了解各地的具体规定。
四、“挂靠”带来的筹划空间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靠”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 “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呢?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持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而其实际税负并不高。
由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作以简单介绍。现实中企业必须根据税收、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寻求最佳方案,以达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