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探析.(3)
2017-08-15 06:25
导读:2.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政府采购是产品的重要消费渠道,通过政府采购标准的制定,可以对环境友好型产品的性能、特征等加以规定和限制,以消费
2.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政府采购是产品的重要消费渠道,通过政府采购标准的制定,可以对环境友好型产品的性能、特征等加以规定和限制,以消费带动生产,引导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生产。同时,政府采购也会对公众消费心理形成一定影响,引领消费者对环保友好型产品的消费,运用政府的绿色采购带动整个社会绿色消费模式的形成。绿色消费模式是一种适度、节俭、健康、安全和无污染的消费模式,它是经济进入良性循环的重要推动力量,进而大大提高循环经济进程。
3.支持废旧商品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营。建议抽出部分财政资金,建立废旧商品交易中心,定时发布交易物品信息,为公众提供旧货购销服务。产品在消费领域的循环利用,不仅大大减少废弃物品的产生,延长产品生命周期,避免过早报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价值,而且为公众带来许多便利服务。
(四)鼓励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财税政策
1.加大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支持。在鼓励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中,税收优惠被称为支柱性政策,其中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大大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以往堆积如山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物,现在成了很多企业争抢的“香饽饽”。自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在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取得较大成效,环保节能效果十分明显。
2.开征污染排放税。目前,我国对排污行为是收费而不是征税,征收面窄,也不规范,收费成本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缺乏税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不足以遏制排污行为,收费金额远远不能满足治理环境污染的需要。污染排放税是最能体现生态税收本质的税种,它的计税依据是污染量或造成污染的产品数量,其课税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开征初期课税范围不宜过宽,可首先对征收排污费的企业转征污染排放税。在税基选择上,可采取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数量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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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循环经济模式是从传统注重“末端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而来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进行源头控制、过程高效率和减量化的同时,“末端治理”仍不可掉以轻心。具体措施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鼓励民营资金对污染治理的投入,对污染治理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包括无息或贴息贷款及税收减免等措施;二是政府出资建立垃圾和污水处理厂,开征垃圾税或对垃圾和污水的排放进行收费,所得收入加上财政补贴及各种罚款组建环保基金,用于污染治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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