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如何防范地方财政风险(2)
2017-08-18 02:29
导读:新西兰模式 1994年通过的新西兰财政责任法要求,政府在其年度和每半年的财政报告中应当包括或有负债的报告,且包括或有负债报告在内的所有财政报告
新西兰模式
1994年通过的新西兰财政责任法要求,政府在其年度和每半年的财政报告中应当包括或有负债的报告,且包括或有负债报告在内的所有财政报告须全部提交给议会,并且在互联网上发表。报告所包括的或有负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一是担保和赔偿,如为企业在国内外借款提供的担保、政府提供的存款担保等;二是未缴资本,如政府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未缴认购股款等;三是诉讼程序和纠纷赔款,如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由于在诉讼判决中败诉而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等;四是其他可量化的或有负债。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无法量化的或有负债,政府还必须提供相应的详细资料。
美国模式
美国从1992年起将贷款和担保预算的基础从现金流量转移到了补助金成本上来,并以的形式将该种成本定义为“根据净现值,排除管理费用后,与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相关的预计政府长期成本”。净现值是以美国政府对类似期限借款支付的利率为折现率,对未来现金流出量(如贷款支出和违约赔偿)和流入量(如初始费、直接贷款的本息偿还)进行贴现计算后得出的。在此基础上,对每一贷款项目的补助金成本提供单独的拨款,即使资金只有到以后年份才可能支付,但仍把该项拨款作为支出列入预算。由于补助金成本是在签订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
委托合同时进行估测的,而实际的情况常常会与早期的估计产生差异,因此,在贷款和担保期内,政府每年都要对补助金成本进行重估,对超过部分提供拨款进行弥补。
在日本、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地方债已成为国家部门借入债务的重要支柱,其中的突出特点有: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财政在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中居主体地位,建立起了政府公债相应的预、决算编制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系统。中央对地方发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进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实行法制化管理,从融资来源、资金管理、投放范围到债务偿还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地方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市政设施建设。
在保证中央政府国债优先的情况下,给予地方债发行的优惠政策。如允许地方债的利率略高于国债、地方债收益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等。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允许各级地方政府都可以成为发债主体,但不同经济水平、筹资能力、发债信誉的地方,在发债时享有不同的待遇,如申请方式上的差别、发债规模上的差别、发行方式上的差别、债券种类上的差别等,对信誉好的地方可以公募发行,并允许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否则只能私募,并不得进入二级市场。
对一定时期内债务还本付息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如日本要求三年平均地方债还本付息额不得高于普通收入的20%,意大利要求三年平均地方债还本付息额不得高于一般收入的25%,巴西要求地方偿债成本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13%,否则,将对地方发债有更多更严格的限制条件。
虽然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不是单纯为了防范财政风险而作出的安排,但是严密、合理有序的关系界定却是地方财政风险的体制性“防火墙”。各国在处理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时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也有许多共同或相似的地方。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挪威六国来看,这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以下四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值得重视:
政府级次较少。除法国四级外,其他都只有三级。这从财政方面来讲,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可取之处:一是有利于更明确清晰地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二是有利于简化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和减少转移支付的环节,增加财政政策的时效性。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各国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都由宪法或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的宪法中就有此方面的规定。澳大利亚的宪法还对各级政府的征税权力做出了某些专门限制,如第114条规定联邦政府不能征收各州的财产税,各州也不能征收联邦政府的财产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