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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装修方案调整 筹划企业所得税(2)

2017-08-20 05:09
导读:二、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新方案下的装修费用在发生年度据实列支,减少了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并不表明纳税人真正少支出了所得

  二、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新方案下的装修费用在发生年度据实列支,减少了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并不表明纳税人真正少支出了所得税款。由于这种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前期少纳税款将在后期逐步转回,在不考虑企业出现亏损、资产报废时的清理费用、清理收入以及净残值等因素时,无论是否改变装修方案,这笔费用最终都能起到抵减同样金额(560×33%=184.8万元)税款的作用,其总体所得税负担并没有任何程度的增减。那么,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是否无法获得任何节税利益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大家都知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的基数是不包含净残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这就意味着原有方案至少有28万元(560×5%)的装修费用无法起到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而新方案根本无须考虑这一因素,装修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分次装修累计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28×33%=9.24万元。
  三、增加了净现金流量与原方案相比,新方案缩短了装修费用的摊销期限(两年),提前确认费用必将导致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推迟至后期实现,从而滞后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企业资金不可能是无偿取得的,都有一定的成本,新方案无疑给纳税人带来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
  假定公司要求的最低资金年报酬率为8%.在新方案下,装修费用冲减公司2004年度和2005年度所得税支出的折现额为178.931万元。在原有方案下,折旧是从2005年开始发挥抵税作用的,年均可抵减所得税支出12.54万元,累计折现额(即计算递延年金现值)为99.386万元。后者多支出79.545万元的现金流量(为简化分析,未考虑房产税支出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可见,天晟公司通过分次装修房屋,将费用性质由资本性支出转化为收益性支出后,既减少了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又避免了增加房屋原值,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非常划算。但是,这只是一种筹划思路,不能生搬硬套。如果分次装修影响到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分次装修期间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企业就应该通盘考虑,改变策略,选择更为有利的装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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