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差异分析(2)
2017-08-21 06:07
导读:例:某内资企业本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200万元,员工200名,当年发放工资400万元,会计利润163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
例:某内资企业本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200万元,员工200名,当年发放工资400万元,会计利润163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赠为10万元。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按旧税法计算如下:
(1)调整所得额:163 20 10=193万元
(2)捐赠额扣除限额:193×3%=5.79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193-5.79=187.21万元(直接向农村
学校的捐赠不得扣除,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的按限额扣除)
(4)应纳所得税额:187.21×33%=61.78万元
如果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计算如下:
(1)利润总额:163万元
(2)捐赠额扣除限额:163×12%=19.56万元
(3)实际捐赠支出总额::20 10=30万元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30-19.56=10.44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163 10.44=173.44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173.44×25%=43.36万元
比旧税法少纳所得税:61.78-43.36=18.42万元。如果该企业为外资企业,按旧税法规定,则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直接向农村学校捐赠的10万元不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163 10=173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73×33%=57.09万元。如果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在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上完全相同,即捐赠扣除限额:163×12%=19.5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73.44×25%=43.36万元。比旧税法少纳所得税:57.09-43.36=13.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