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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减税的一点思考(2)

2017-08-22 02:01
导读:税率降低的公平性效果 几次降税使富人的税负比重增加是显然的,那么,联邦所得税是否就更公平了呢? 1.两种公平 在税收上,经济学家认为公平(fai
税率降低的公平性效果  几次降税使富人的税负比重增加是显然的,那么,联邦所得税是否就更公平了呢?  1.两种公平  在税收上,经济学家认为公平(fairness)有两种含义:“纵向平等”(vertical equity),另一个是“横向平等”(horizontal equity)。横向平等是指具有相同境况的人的税负也必须相等。纵向平等的含义是,具有较强支付能力的人应该比支付能力较差的人付更多的税。横向平等比较容易实现, 因为最简单的就是让同等收入的人缴纳同等税收。而纵向平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它已经成为美国国会税收立法中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一原则实际上是指整个税负如何在各个收入阶层之间分配的问题。然而,这一分配比例是否平等没有一个客观标准来评价,政治家们和专家学者对此意见不一。但就支付能力而言,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如果一个纳税人的收入是另一个纳税人的n倍,那么前者与后者税负之比至少不能小于n倍。这虽然不是一个很精确标准,但我们可以用它来大致衡量税制的“纵向平等”。  前文提到的几次降税中,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税负比例都是朝着这一方向变化的,最终结果是满足或接近收入比例。比如,按照霍尔和拉布什卡的,在20年代的那次降税过程中,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富人与收入不足1万美元的穷人应税所得之比在10倍以上,降税前他们总的税额相差不大,分别为1.94亿美元(富人)和1.55亿美元(穷人);而降低税后穷人的总税额降为O.33亿美元,富人的总税额则急升到3.62亿美元,税额之比上升到10倍左右。另外两次降税也使富人与穷人的税负比更接近于所得比。因而、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这几次降税的确使税负更公平。但是,公平还有另一种更重要的含义,那就是“社会公平”(social fairness),而这一点我们可以用贫富差距来衡量。  2.税率降低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扩大  那么,联邦所得税率的降低是否也有助于缩小美国的贫富差距,从而有利于社会公平呢?我们先来看几组数据:  从80年代初至今,美国低收入阶层越来越绝对贫困。如果我们把美国收入阶层分成10个等级,将最高层和最低层相比较的话,那么收入差距在80年代初是3.2倍,到1995年不降反升,达到4.4倍。而且这一期间,低收入阶层的实际工资以年率1.3%的速度持续减少。1997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一份报告说,美国的财富分配严重不平衡,占总人口20%的富人的收入比占总人口20%的穷人的收入多9倍。美国人口调查局的统计数字也表明,如今有15.1%,也即约4000万美国人生活在贫困之中。  3.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所以,不难看出,美国几次个人所得税的降低在使穷人少纳税的同时,却使贫富差距扩大。乍看起来这似乎有点儿矛盾,仔细起来却不然。从美国联邦所得税制身上我们能够找到一些解释。  首先,税率的降低的确可以使纳税人的资产发生转移,但是这一转移在贫富之间是不平衡的。对于低收入者而言,他们原本就没有多少资产,降税后,发生转移的资产就更加少了。对富人来讲,情况就不一样了,降税前,他们手中持有大量免税资产以逃避税收。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美国税法一般对投资所得征以高税,而对投资损失的补偿很少,在税率很高的情况下,免税或享有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如州和地方政府债券、石油和矿产业)与其它带有风险性的生产性投资相比显然更显吸引力。举例来说,假定免税债券的年利率为8%;一项有风险的生产性投资:80%的可能得到12%的年收益率,20%的可能—无所获,而且要缴纳28%的所得税,所以这效益率6.8%,这还是没有损失的情况。所以,等到税率降低后,富人们会再次对此作出权衡,如果将资产从免税或其它税收优惠项目转移到生产性投资上使收益增加,他们当然会作出转移,由于税率的降低幅度一般很大,转移量也是相当大的。这一行为带来的收入的上升足以弥补税率的降低,富人的税负仍旧提高。从税后所得来看,贫富差距有扩大的趋势。  其次,低税率对纳税人工作的激励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奥斯曼于1981年进行了两次引人注目的,他运用美国1975年的税收资料(以个人所得税为主),把它与不征税情况相比,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实行的高税率使有效劳动力供给下降了约8.2%,其中高税率对于高收入阶层劳动力供给的负效应较大,几乎是低收入阶层的三倍。而降低税率可以使整个的劳动力供给增加,而且降税幅度越大,劳动力供给增长越大。然而,高收入者因减税而增加的劳动力供给显然要比低收入者来得大。比如,如果减税30%,低收入者劳动力供给可以增加1.3%,而高收入者则增加4.6%。这—效应也使得贫富差距扩大。  第三,美国税法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所谓的累进性(progressivity)。税负随所得的上升而上升,换句话说就是指纳税人的所得越高,其平均税率就越高。为达到这一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一直采用累进边际税率结构,将所得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适用于逐次上升的边际税率。虽然,收入等级已经从最初的二十多个下降为1993年的三个,但仍然保持着累进性。税率降低使得纳税人应税所得上升,但由于低收入阶层面临的是所得范围很小的较低所得等级,因而容易产生所得等级攀升(bracket Creep)现象,其结果使低收入纳税人的部分所得面临更高的边际税率,从而使其平均税率上升。对于富人而言,就不存在这一,他们本来就处于最高的所得等级,即使降税后所得上升,也根本不会产生所得等级攀升,这就意味着他们的平均税率有可能下降。  第四,现行所得税中许多分项扣除和税收抵免对低收入阶层是不利的。比如说抚养儿童税收抵免,当纳税人的调整后毛所得在O-28000美元范围内时,其抵免比例从30%递减到21%;而超过28000美元时,抵免比例统一为20%(1992年数据)。这同样有可能造成低收入阶层在享受降税好处的同时,又使自己的平均税率和实际边际税率上升。按照1992年的规定,我们以调整后毛所得较低的三口之家为例(为方便,作了简化),假定—个离婚的成年人年收入(调整后毛所得)为26000美元,他还要抚养两个小孩,每年的费用为4800美元,其它费用开支包括:住房贷款利息2500美元,600美元的药品开支,4200美元的其它医疗费用以及搬家的费用500美元。计算后得出其平均税率为4.54%。如果收入提高2001美元,他们享有的税收优惠将下降,平均税率上升到5.72%,而实际边际税率则达到21.O 4%,比法定的边际税率15%高出许多。这不仅是低收入阶层的税后所得难以提高的原因,也说明了即使穷人的收入有所上升,贫富差距仍会扩大。  美国从诞生之日起就标榜“自由、平等”,那么如此糟糕透顶和极不公平的税收制度,为什么还能“生存”下来呢?这就得从美国联邦税法的立法程序上找原因了。一项提案从提出到交到总统手中,中间要经过众议院税赋委员会听证、众议院表决、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听证、参议院表决、两院联合税收委员会审议,最后才由总统签署。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要经过无数次的辩论、修改,而最终还可能被否决。所以一项税收提案的通过可以说是历尽千辛万苦,可到头来最终的法案很可能已经是面目全非了。在立法过程中,极具力的是那些院外活动集团(lobby),他们受雇于某些利益集团,专职在国会两院外面活动,想尽办法左右议员们的决策。这些利益集团从大量的税收漏洞中获得巨额利益,他们当然不希望有人对此作出变动。一旦有提议触动了他们的利益,他们会“竭尽所能”加以阻挠。事实上,不少学家都提出了比现行税制好得多的方案,比如霍尔和拉布什提出的均一税(the flat tax),然而都无法受到重视。即使是被人认为较为成功的1986年税制改革,也仅仅是将一部分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排除在外,富人依然可以使用各种手段逃避税收,而穷人们的日子却越来越不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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