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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调整与资本市场发展(2)

2017-08-22 04:54
导读:三、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积极作用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在具有高风险和高利润同时,并存着不确定性。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
 三、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积极作用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在具有高风险和高利润同时,并存着不确定性。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风险投资的如无政府的参与和积极推动是不行的。其中包括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法规保障,政府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的制定与引导,对产、学、研相结合,基础与研究相匹配的组织与推动,以及政府除了在基础研究阶段给予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以外,还往往需要通过设立“孵化器”和政府采购等方式来支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为风险投资提供充分的选择余地。此外,市场环境、资本市场和中介组织则是风险资本运作的必要条件。可见,风险投资既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有直接关系,又与政府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与财税政策有着紧密关联,而且也是发展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领域或重要方面。  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风险投资通常是从不同的投资者那里获得资金,并将这些资金投入新兴。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都以股权的方式投资到众多的高企业,通常是参股于企业,而不对企业实行控股,投资额一般占公司股份的15—20%,待项目成功,企业获利增加后再将投资收回。风险资本获利一般通过这样四种办法:一是低价获得公司的股票作为报偿,如果新创企业成功上市,这些股票就会大幅增值,风险投资家就能获得巨大的投资回报;二是目标企业未上市,通过协议的方式被另外的企业收购兼并,并从这种兼并中获利;三是风险基金本身的上市与回赎;四是对基金股份的回购。由此可见,这些活动本身就既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依托,又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扩大资本市场空间或容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这种投资方式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十分盛行。风险投资帮助很多新创公司通过经营上的难关,并成功地发行原始股。在美国,今年第2季度,仅新创网络企业就获得38亿美元投资,而投入科技企业的风险资本高达60亿美元,占所有风险投资金额的90%.在我国,随着科技进步步伐的日渐加快,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蓬勃生长,作为高科技产业化推进器的风险投资的发展,以及它对资本市场的意义,也将越来越为世人和投资者所关注与青睐。  四、关于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税制与税政问题  这方面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可能在此一一列举。如就其中的突出问题来看,以下两点似应首先予以重视和研究解决:  ──尽快研究解决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所得税名义税率统一,但实际税率却杂乱无序的问题。据粗略统计,在我国当前的数百家上市公司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有33%、24%、15%、13%、10%、5%等不同的实际税率。有些上市公司第一年税率为零或全部返还。这种所得税税制和税收政策上的混乱现象,及其在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所造成的巨大税负落差,不仅严重了各类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而且也使上市公司的经营实绩严重失真,这对广大股东和股民也是一种愚弄乃至欺骗,必须加以认真解决。  ──证券印花税有待改进和改革。诚然,当前实行的印花税,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督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都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同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其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二:一是现行的印花税采用的是千分之三的比例税率,对中长期投资者与短期投机者都按同样的比例税率征税,不利于抑制市场投机行为。此外,机构大户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相比较,其实力雄厚且获利机会多、能力强,因而在不设置应税免征额,也不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不利于控制大户投资者的庄家洗盘、短线炒作等市场操纵行为。除此之外,同时买卖一次的交易成本,仅纳税就高达千分之六,据说这在世界上也是较高的证券交易税率,还比我国印花税条例规定的印花税率高得多。二是印花税的征税面较窄,有待拓宽。现行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股交易征税,在获利丰厚的发行市场上对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税问题却未有明确规定,对于法人股以及国库券、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也存在征税空白。这就是说,对证券市场买卖的各种有价证券中,存在着有的征税、有的却不征税的非公平现象,从而既不利于资金的均衡流动和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也不利于对股市的引导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正是有鉴于此,在规范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符合国情的证券交易税,以取代现行的、具有过渡性特点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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