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2)
2017-08-24 01:04
导读:三 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想 (一)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政府采
三 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想 (一)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各程序的监督等。其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但对政府采购其他对象的监督同样不可偏废。 1、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的客体是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直接操作政府采购的具体业务,监督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采购人员行为的监督。除要求采购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个人修养外,关键是采购中心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制定相应的采购人员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应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其次,采购中心要有一套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担负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决定着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命运。要解决现行评标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方面要解决好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最大比例地安排专家评委人员。另一方面要建立更大规模的、可操作性强的专家评委数据库。同时要实行评委的有关回避制度和过错惩处制度,以确保评标的公正、客观和。 2、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方式来完成的。分散采购方式存在着采购项目多、单项采购金额小、采购范围广等许多难以管理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3%以上,而“分散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却大多在3%-5%之间,分散采购操作水平低下。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而分散采购监管对象主要是分散采购单位,对采购单位监督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考核。从采购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来看,分散采购操作是不够完善与规范的。尤其是实行招投标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操作,操作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因此,要对采购人员的技能进行
培训和考核,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2、加强定点采购的监管。采购单位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凭《定点采购证》与定点供应商直接结算货款,强化《定《定点采购证》的管理,禁止将《定点采购证》转借非采购机关或个人使用;采购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发挥采购单位内部、定点商店和新闻媒体以及公众对定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 3、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政府采购运作过程,要严格按法定、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进行,每一个环节既要紧密衔接又相互制约。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目前应确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是公开招标制度。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目前,应当进一步确定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位置及工作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明确技术规格设计的原则、方法和应参照的国家标准等。 二是供应商评审制。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颁发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凭资格证书进入采购市场。对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甚至吊销其资格证书,从而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管。 三是交货追查制。实践经验表明,在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货物中转站”,规定供应商必须把中标货物先送达采购中心验收后再由采购单位领回复验。这是一项防止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串通调包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在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等事项进行核实。 四是审计监察制。审查采购部门的政策与程序,审核采购的数量和成本价格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考察投标的组织结构、工作效率、考核方法等管理情况,考核采购部门的
工作计划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