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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2)

2017-08-26 01:37
导读:三、当前我国政府投资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
  三、当前我国政府投资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伴随投资体制改革的开展,我国政府投资监管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工作环境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改革和体制转轨过程之中,现行投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仍然较多,给投资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主要是:政府对的管理没有充分体现政企分开的原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企业融资渠道不够通畅,投资管理和投资中介服务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投资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投融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健全,投融资领域的法制建设需要加强,等等。此外,投资监管工作本身也还在探索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如从投资监管机制看,外部监管机制比较配套,内部制约机制普遍乏力;从投资过程看,实施阶段监管比较重视,决策过程监管有所忽视;从投资监管方式看,事后监管比较多,事中、事前监管比较缺乏;从监管形式看,行政监管比较多,、舆论和监管比较缺乏;从监管层次看,单个项目单个问题的处理处罚比较重视,对市场环境、企业业绩信誉的评价等激励与制约力度不够,缺乏对投资项目整体情况的监测和监督。因此,加强和改善投资监管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思路  加强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既是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重要,又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必需。但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牵涉到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投资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必须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健全制度,创新体制和机制。当前,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坚决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要加强一些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制度建设,建立并严格执行一套好的制度,促进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和为政府加强投资监管活动奠定基础;三要加大对投资决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完善对权力有效监督的体制机制和方式。为此,需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  1.完善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建立合理的政府投资决策分权机制。通过对权力的适当分解,使决策各环节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由此形成决策权力运行的链式机制。要督促决策者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投资决策的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制度,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防止滥用权力滋生腐败。完善投资决策机制,还要建立健全决策听证、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督促决策者进行必要的专家评估和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要进行决策听证。要从听证项目类别、主持听证机构、参加者和产生程序、决策者对听证意见的回应、听证制度的法制化和听证制度的公开透明等几个方面进行缜密的制度设计,形成法规,真正发挥听证制度对项目决策的作用。  2.建立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增加政府投资决策工作的透明性。要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并内容具体、时限合理地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合理减少决策人的自由裁量权。要实行投资项目信息公示制度。今后,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外,凡是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都要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和竣工决算或验收后,将项目提出的背景和意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决策程序和过程,有关项目可行性、合规性的文件资料,项目执行情况,质量、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和有关监管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的,有关部门也要在追加投资前,将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公示。对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于每年初公示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主要建设内容与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  3.完善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投资项目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一律要面向市场公开招标,不许“暗箱”操作。当前,特别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试点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格、有信誉、有实力的企业法人担当国家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体,并在此基础上落实由建设管理实体按照市场机制筛选工程项目咨询机构、工程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做法。要创造一个凭业绩信誉承揽业务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打破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用经济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要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严查违规违法问题,堵塞漏洞。要严防在投资项目招标中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控制信息限制投标、设置障碍排斥他人、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暗中勾结泄露标底、签订合同偷梁换柱、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问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推动招投标活动规范运作。  4.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  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全社会涉及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投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法规的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质量、标准、安全和环境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以维护正常的经济建设秩序。在投资监管过程中,一要微观与宏观相衔接。要摆正投资监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位置,充分有效地发挥投资监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改变投资监管一事一议、就事议事的做法,实行微观监管与宏观评价联动,从微观入手,宏观着眼,通过对投资项目点上的监督检查,提炼出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上政策措施建议,推动整个行业或同类投资项目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在投资项目“点”的监管过程中,尽可能帮助投资及项目建设单位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决策科学性,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二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相结合。要认真政府投资监管的经验教训,完善监管方法,特别要把事前、事中监管有效开展起来,使之与事后的专项监管并驾齐驱。要加强对项目决策成效和建设、运行成效的反馈监督,将实施阶段的监管向两头延伸,实行全过程监管。要研究完善信息监测指标体系,逐步实行对所有重大投资的动态信息监测,随时纠正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监管工作成效。  三要合法性、绩效性监管并举。在开展合法性监管的同时,加大对投资项目决策成效的监管。要对民心工程、重点工程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进行跟踪问效,从法规、政策、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影响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原因,并围绕投融资体制、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改革,就加快建设进度、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政策、规范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为规范投资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献计献策。  5.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切实加强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建立一个规范的投资责任追究机制,是当务之急,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一要建立投资决策环节的事前制衡和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界定决策者的权力、职责,搞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内容。要对决策者所承担的义务、应达到什么标准、出了问题应负什么责任、怎样追究等问题一一明确。对未按决策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以及应由本人做出决策而进行推诿或者超过规定时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职能部门或直接责任人,都要追究决策责任。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也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追究相关单位人员在投资咨询、项目审批、执行程序、干部任用和投资监管等方面失误的责任。二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公开制。要对“追”与“不追”、“深追”与“浅追”,出了问题由谁提出追究建议,由谁作出追究决定,以及追究的形式、应该履行的手续等,制定明确的界线、范围和标准,并确保责任追究信息反馈渠道的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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