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
2017-08-28 05:38
导读:(四)政府采购领域缺乏专业化人才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一支采购队伍,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专业能力上,都远不能适应改革的
(四)政府采购领域缺乏专业化人才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一支采购队伍,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专业能力上,都远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他们对政府采购所必须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知识的短缺和专业人才不足,使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力量,工作上形不成合力,导致规模上不去,也难以做到规范。
(五)政府采购市场化程度不高,招投标机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1.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化程度不高。由于缺乏日常操作的条件,使每一次政府采购都成为偶然行为。这样容易让人误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把公共用品集中到一定规模,然后通过招标的形式批量购买。 2.招投标机制不健全。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仅仅停留在运作的初期,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管理措施,各项招投标要求相差很远。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很多地方缺少具备资格的专职招投标代理机构,也没有固定的招投标场所。二是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三是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由于缺乏公开招投标机构,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采购由少数行政领导做出决定,结果权钱交易、人情交易、贪污、受贿、拿回扣等现象难以杜绝。 3.,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监督措施以及相互制约机制。具体表现为:对资金监督管理不规范;对采购商品的售后服务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内部制衡机制不规范。
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用机制管理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运行机制,是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和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的游戏规则,而不是用强化行政控制手段管理的采购行为。其主要机制为,第一,公平竞争机制。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竞争,形成买方市场,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技术和服务,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形成对买方有力的竞争局面,通过公开有效的竞争使采购实现物美价廉。第二,公开透明机制。保证公平竞争,防止采购机构及其上级主管做出随意的或不适当的行为或决定。第三,建立公平处理投诉机制。参加竞争的所有投标商机会均等;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采购过程中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歧视公有或非公有、本地或外地、国内或国外投标商等。第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内部监督机制。采购职能部门通过
采购合同以及采购主体所提供的信息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采购职能部门通过实物管理方式对采购主体的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和配套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保障和行为依据。三是人大监督机制。人大有权力监督政府正确使用通过纳税而获得的公共资金。四是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这些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能起到明显的威慑和预防犯罪作用。五是社会监督机制。这一机制的介入,不仅能保证政府采购的高度透明,促进采购中的廉洁,维护政府形象,而且还能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扩大政府的采购范围和规模 集中采购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主要模式。实践证明,集中采购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集中采购的运作是否规范、廉洁、高效,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成败。因此,有必要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制度。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运行的管理制度;二是代理采购业务的管理制度;三是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四是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的管理制度;五是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