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税权划分是地方税发展的基石(2)
2017-08-29 02:40
导读:我国 1994 年实行的分税制,虽使地方税收体系初具雏型,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规范、科学、彻底的分税制。由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有限的时间和
我国 1994 年实行的分税制,虽使地方税收体系初具雏型,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规范、科学、彻底的分税制。由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有限的时间和诸多不利条件的制约下进行的,在保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实行渐进的体制转换和增量调整,过渡色彩比较浓重,因此难免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特别是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税体系仍存在许多缺陷,其诟病主要表现在:
(一)地方财权、事权、税权不统一,地方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在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责权、利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事权、财权、税权的有机统一。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地方税收的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均由中央掌握和颁布,地方只享有征收管理权及制定一些具体征税办活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种以中央高度集中为特征的地方税管理体制,使地方政府失去了通过开辟新的地方税源组织财政收入的规范理财方式,地方在中央财政困难、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往往求助于各种基金、收费、摊派等不规范的筹资方式,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造成不良的。同时,地方税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也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来实施积极灵活的中观调控。
(二)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缺乏主体税种
1994年分税制改革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在实践中,中央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对地方税制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税目作了调整,不断增加了中央共享的比例,使得一些地方税有名无实。在现行税制中,完全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只有10个 [②],分别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筵席税、牧业税;具有共享性质的税种有7个,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为中央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占94%)。在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尚无涉及面广、调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且起主导作用的税种,真正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大部分收入规模小、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共享税中中央分享比例较多,地方收入有限。可以说,地方税的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这不仅影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也严重削弱了地方政府自主调控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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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行地方税制内外有别,改革滞后
现行地方税的税种、税率、税额大多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水平,且实行内外资两套税制,即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不同,税收优惠不同,税负不同,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和税收环境,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另外,我国现行地方税制结构也不健全,物业税、保障税、遗产税还未开征,不但使潜在的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使使地方税筹资和调节职能受到限制。
三、合理的税权划分是地方税的基石
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既有财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积累的弊病,又有相关体制改革不落实的拖累,但税权划分的不合理和不稳定是导致地方税建设滞后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从地方税产生来看,税权划分是地方税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从上看,君主出于管理的需要,从夏朝开始设立了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出现客观上要求有一定的财权、税权作保障。因此,税权就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这种划分既包括税种的划分也包括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而地方税的产生就是税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看,由于地方政府的出现使得税权划分有了必要,而税权的划分又为地方税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