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新世纪: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的总体思路(2)
2017-08-30 06:15
导读:三、坚持依法治税,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双重功能。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经
三、坚持依法治税,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双重功能。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经济的有效发展或税源的不断充实丰裕,而经济发展和税源增加,又离不开作为宏、微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的税收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的税收工作,使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加深了对这个的认识。199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求税务部门为国家筹措更多的税收收入,这是现实的要求。但是,税收的增加有一个数量的界限,而且离不开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那么,怎样才能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呢?这就是要合理调整税收政策,坚持实行依法治税。邓小平财经理论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部分涉及了税收负担、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等有关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制定税收政策的指导思想,其中的精髓可概括为三点:首先,合理、主动调整税收政策,使税收负担政策适合于奖励发展生产的需要,实行不应多征但也不能少征的政策;其次,在税收征管中,要与逃漏现象作斗争,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最后,关键是要贯彻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税法是税制的核心,完善税法体系是完善税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整体推进下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必须具备健全的法制基础,从全局看,当前应特别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积极推进税收立法,不断完善税法体系,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制改革和税制建设。21世纪初应着重研究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健全税收一般性规范,制定《税收基本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作为宪法精神的延伸,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各项税收基本问题提供规范。 2.继续完善、充实税收实体法,有步骤地将各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主要税种(增值税等)应正式采取法律形式,其他税种也应完成立法程序,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进一步充实、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征收管理法》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实体法的程序法,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的《税务代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 4.制定专门的税务违章处罚法,加大税收监督力度。 5.制定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法。 6.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健全中央、地方税法。 7.健全完善税收监督体系,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四、立足完善,全面推进税制改革 21世纪初叶,在转轨的较长时期内,我国的税制模式仍应坚持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强化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的主体功能,优化所得税的 辅助功能,完善其他税种的配套功能。随着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税制结构发展的目标模式将是商品税(或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即“双主体”结构模式,它符合我国长期的经济政策目标,综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今后税制改革的进程,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和经济的稳定增长,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会随之上升。 1.增值税是中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行增值税制适时地继续完成其未竟的改革任务,逐步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类型转换,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强征收管理,完善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征退税政策。在2000年以后的二、三年间,可以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国家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科委有关规定),先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采取渐进方式,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 2.根据“扩大中性增值税,减少非中性的消费税”的发展趋向,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合理税负结构调整税率,实行价外征收,进一步推进消费税立法,努力完善中国消费税制。 3.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继续合理降低关税水平,优化关税结构,清理减免税优惠政策,发展进出口贸易,扩大税基,促使关税收入保持一定水平,推动关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4.“两税合一”,制定统一、简便、规范、完善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重新立法的思路应是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出发,紧密结合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新情况,统一税收管辖权、统一计税标准,合理确定税率形式及税率水平,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体制的改革。 5.选择“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明确应税所得范围,逐步扩大税基,优化税率,规范费用扣除和标准,引人税收指数化条款,推行双重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6.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积极把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推入法制化轨道,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开征遗产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应具体设计好遗产税制,使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有必要认真建立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税制,包括建立证券交易税制、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和证券交易所得税制。 7.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条件。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奠定了地方税体系的基础,向着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前进了一大步。然而,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就发达程度、调控力度、税种结构及运行成效等方面,尚未达到市场经济及分级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方面。为此,应稳定地方税主体税种,规范地方税骨干税种,建议将“两税合一”后新的企业所得税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通过立法开征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并规范地方政府的收费行为,清费立税,拓展税基,促使地方税体系的不断完善。 总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深化税制改革和加强税收法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展望新世纪,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任重而道远,让我们为之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