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2)
2017-08-30 06:42
导读:三、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极和参与权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
三、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极和参与权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假如纳税人缴完税之后,对政府如何花销这些税款毫无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理性都值得怀疑。 也许有人认为政府的财政收支有专门的审计机关监督,不需要纳税人监督。这显然是错误的。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可见,纳税人当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监督政府依法使用税款。假如公共资金被违法支出。就意味着纳税人本可以不被征以相应部分的税金,或者该公共资金可以用于纳税人的福利等方面而未能实现。这样,纳税人与该行政行为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纳税人对财政收支之诉应有原告资格。同时,税收征收之后的用途,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其市政财政预算、决算应受到严格监管与控制,应允许普通市民通过登陆政府的公务网站等方式查询一些项目的开支情况,提出质疑,甚至以纳税人的名义提出诉讼,因为他有权怀疑自己交给政府的钱被花得不明不白。通过这种行政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公开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有鉴于此,建议我国制定专门保护纳税人各种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以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目前应制定《财政收支公开法》,首先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再逐步完善纳税人的监督权和参与权;同时,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纳税人身份就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扩大原告的起诉资格 由于存在税务机关不收或少收税款、不当减免税的行为,必将导致其他纳税人税负的增加和不公平;而政府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则必将导致纳税人本可以不被课以相应部分的税金而使每一纳税人被多课税。因此,对于这些案件,应在《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实体法中拓宽原告的资格范围,而不应苛求纳税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具体而言,可将原告资格扩大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负税人和举报人,其诉讼请求的范围为与以上四种人有关的案件,以体现公民对国家税收和税款的关注,对自身的间接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扩大原告起诉资格的是修订《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明确纳税人的起诉资格和范围。 (三)明确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应当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是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呼声。笔者认为。在目前,可以将税务机关和政府的下列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一是违反税负公平的案件。纳税人税负平等应当是纳税人在同等情况下税负一致。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违反此项原则时,有权起诉。二是税务机关不征、少征或违法减免税款的案件。应征税款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按照法定税种和税率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数额。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征、少征或违法减免税款的行为既可能是故意的行为,即徇私舞弊行为,也可能是过失的不当减免税的行为。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应当允许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政府违法使用税款的案件。对于政府的行政开支,应当实行纳税人诉讼。具体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开支,违法使用税款,或贪污或浪费或挥霍或挪用,或公款私用或公物私用,或行政,性罚没收支一条线等等违法财政开支行为,应当受到纳税人的依法监督。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开支除税款外,还应包括其他公有或国有财产。因此,纳税人对政府使用税款及其他公产的行为,应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四是税务机关不履行查处偷逃税有关职责的案件。税务机关面对举报,有根据举报线索迅速查处违法案件的义务;有尊重举报人、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义务;有在查处案件结束后,依照法定的标准和数额迅速如实地兑现奖励的义务。如果拒绝履行这种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