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背景下的税收筹划(2)
2017-09-09 01:19
导读:增值额为1740 100-1540=300(万元); 增值率为300÷1540×100%=19.48%,则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土地增值税90万元,即如果将代收费用
增值额为1740 100-1540=300(万元);
增值率为300÷1540×100%=19.48%,则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土地增值税90万元,即如果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将增加90万元的收入(不考虑所得税)。即使因取得100万元代收费收入,相应增加了5.5万元(100×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费附加,不考虑是否获得相应的代收费手续费等额外收益,也仍可以获得84.5万元(90-5.5)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增值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可以进行有效的免税筹划。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主要为5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假设A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初开发B项目普通标准住宅小区,到2007年初已经办理大部分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结算,住宅也处于销售阶段。经过仔细测算,B项目共发生成本费用如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4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期间费用100万元,预计取得住宅房屋销售收入1720万元,应缴纳税金及附加94.6万元(为方便,按95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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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以上数据,计算A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之和=400+600+100+95+(400+600)×20%=1395(万元);
增值额=1720-1395=325(万元);
增值率=325÷1395=23%;因此,应纳土地增值税=325÷30%=97.5(万元)。
如果B项目尚未全部完工结算,A公司为了节税,从美化小区环境出发,适当再投入一些开发费用,使增值率小于20%。
假设再投入X万元,只要符合〔1720-(1395+X)〕÷(1395+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