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税收一体化的协调内容及其借鉴(2)
2017-09-09 06:49
导读:二、欧盟区域一体化税收协调借鉴 1.税收政策协调的必要性取决于对区域的整体产生负面影响的程度。各种税收竞争所产生的效应不尽相同,因此,税收协
二、欧盟区域一体化税收协调借鉴 1.税收政策协调的必要性取决于对区域的整体产生负面影响的程度。各种税收竞争所产生的效应不尽相同,因此,税收协调主要限于那些如果继续维持各国在这些税收上的差别将会给市场机制造成巨大扭曲的税种上。如对主要影响家庭收入的税种(个人所得税、雇工缴纳的保障税、遗产税等)不易协调,这些属于稳定经济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有效工具,应由各国政府自己支配和控制;对影响企业的税收(公司所得税、股息红利、外资企业将利润汇回母国等)有必要进行协调,这些投资类型、融资类型的税收制度应该统一;对家庭收入的税收有必要进行某种程度的协调,各国可签订一个源泉扣税的最低税率。 2.欧盟经济政策协调是具有递进性和交叉性的制度安排。伴随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扩展,欧盟经济政策协调经历了贸易政策协调、汇率政策协调、货币政策协调、财政政策协调。各个阶段的经济政策协调在呈现渐递进性、交叉性特点的同时,是一个制度不断创新、逐步递进的过程。一种制度出现了不平衡,而被另一种制度代替,交易费用不断降低、外部性内部化。这种制度的变迁是自发诱致性与政府主导性的结合,在不同阶段这两条路径所起的作用不同,而自发诱致性为主线贯穿始终,政府主导作用则随一体化的深入而逐渐加强。 3.协调并非统一,税收协调程度在不同的税收上是有区别的。税收协调并不意味着所有税收完全一样,区域税收协调必须站在税收竞争的角度审视税收主权与协调的关系。无论从经济角度看,还是从区域各成员国政府事权实际差别看,即使在经济上各成员国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也不宜对税收政策实行集中化,或在税收领域协调所有的税收决定。如欧盟各成员国在社会保障体系及其资金来源、公共产品消费、国家管理作用等方面还存在差别,在欧盟还没有能够达到足够一致性进行决策时,不宜把现有各国的预算和税收管辖权上交给超国家机构即欧盟来实行。,欧盟各国税收协调的目标是如何使各成员国在税收方面保持最大程度主权的同时,使各国间税制差别引起的经济扭曲最小化。美国的经验表明,在一体化的市场中可以存在适度的税收差异。在美国各州之间,无论是间接税还是直接税,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别,但并不妨碍国内统一市场的正常运行。 4.区域税收协调需要在成员国税收结构调整的基础上进行。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其过程中各个时期的税制演变而来的,各国税收总体水平和税收结构都存在差别。因此,协调过程不是各成员国税制向一个欧盟统一的税制接近或趋同的简单过程。在对某些税种进行协调时,必须让成员国有机会对本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结构进行调整,使之与所要达到的目标相一致。 未来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就是超越国界的经济全球化,伴随区域经济合作的加强和扩大,应在维护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和区域税收协调与合作,从税制结构设计、税种配置、政策取向到征管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和调整,以全方位地适应开放经济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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