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业与公共财政的关系及其基本框架的构建(2)
2017-09-10 06:03
导读:3 林业与公共财政支出关系的基本框架 从的预算科目来看,财政对林业的支出尚存在着许多“越位”与“缺位”的情况。这就需要根据公共财政,结合我国
3 林业与公共财政支出关系的基本框架 从的预算科目来看,财政对林业的支出尚存在着许多“越位”与“缺位”的情况。这就需要根据公共财政,结合我国的具体林情加以调整。由于林业单位的不同,使得林业支出的事项千差万别。这里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是依据其大类进行界定。具体而言,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出应主要由以下方面构成。 3.1 行政机构与事业机构支出 行政机构支出有人员的工资总额、日常公用经费、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外交外事支出等。这些是所有行业
行政管理机构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费用,理所当然地由公共财政支出供给,林业亦如此。 事业机构的支出内容与行政机构相同。但对于林业事业机构应根据公共需要的原则重新界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支出应全部由公共财政供给;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则公共财政仅负担公益性的、林业自身无法抵补的部分。此外,对于现在没有通过财政列支的林业公检法、林政、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的人员及其工作经费,也应在精简的前提下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科目和项目。至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如种子公司、林业宾馆等,应全面推向市场,公共财政不再供应。 3.2 林业基础性支出及生态建设支出 林业基础性建设,包括营造林建设、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森工基础性建设,主要是指森工管理局以上和森工非经营性的项目建设以及森林资源保护。这些基本上都属于非盈利性项目的建设,往往支出很大,单位无力承担,因此,绝大部分应纳入公共财政,并辅之以银行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投资。 林业生态建设是为促进、实现林业可持续而发生的,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于林业生态工程所发生的种苗、营造、抚育、管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费用,应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 3.3 林业文教卫生 属于基础、公益性质的技术投入,如解决“六大”领域的关键技术等;旨在弘扬民族文化、林业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物保护;义务、
特殊教育;防疫防治事业费及公费医疗经费等,应由公共财政解决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而其他方面的支出,可以通过收费获取收入、弥补成本,不应属于公共财政的职能。但为了鼓励和推动,公共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政策优惠。 3.4 支农生产及综合开发支出 支援生产支出在林业上主要是造林及林木病虫害防治费用补助。这主要是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解决群众造林及保护林木所需的资金,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发生的,应属于地方公共财政的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林业的支持项目应主要包括:小流域森林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名优林及花卉、太行山绿化以及长江防护林等。这些支出属于补助、扶持性质的,应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 3.5 转移支付支出以及财政专项资金 公共财政对林业的转移支付应该有:支援林业不发达地区的支出;贫困国有林场、苗圃的扶持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及
社会保障支出。林业所有单位的人员,无论是正式职员还是临时工,其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补助支出都应该先后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之内。此外,对由于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而造成的地方预算内财政减收,应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中央补助部分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拨付,对不同税种的减收分别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 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目的、用途而对林业所进行的扶持性投入,应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除了用于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方面之外,财政专项资金还应主要包括有:林业项目贷款贴息、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对林木种苗发展的扶持、森林公园建设补助等。 此外,对于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林业项目,原则上应该由市场加以解决,但由于林业的弱质性,公共财政应该在政策上予以扶持。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国家利益、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属于政府行为。因此,进行扶持、宏观调控等所发生的支出,应该列入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 公共财政支出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于公共需要的范围和内容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变化,因此,公共财政对林业支出内容的确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