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优惠(2)
2017-09-14 01:00
导读:给我们的启示 1995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
给我们的启示 1995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即将告别单一国家养老保险模式,逐步走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为了适应这一转变,国家当尽快制定出一套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办法。根据西方国家的实际经验,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自愿参与养老保险事业,一是要降低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二是对私人养老保险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目前,国家已经明确,今后社会保险提供的养老金总水平要从目前相当于在职工资的85%左右逐步向60%左右的目标过渡,但在私人养老保险制度的税收优惠方面国家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政策。由于私人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我国税法对其尚未作出明确的课税规定。现行税法中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处理办法。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这里的职工养老基金,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养老基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也只允许纳税人一次养老保险基金。不允许多次扣除。这实际上意味着,目前我国的税法并不对举办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给以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显然这里的退休养老金是指社会保险计划发放的养老金,而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发放的养老金如何征税税法并未规定。另外,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中也没有对企业性养老基金会投资收益如何征税的规定。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现行税法还不能适应今后私人养老保险制度的,亟待加以完善。但这里首先要弄清一个,即我国对私人养老保险究竟应实行什么征税模式。具体来说,是实行EET模式还是实行TEE(或TTE)模式。当然,仔细起来。两者各有利弊。EET模式虽然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向私人养老基金缴费,但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因而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新西兰1990年放弃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真实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眼前的预算赤字。TEE模式虽然有利于政府增加眼前的税收收入,但对企业和个人参加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刺激性不大。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在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化以及私人养老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税收收入会因税基缩小而不断下降,未来的财政状况很可能出现恶化。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我国今后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应实行EET征税模式,但要象英国、美国、瑞典等国那样规定私人养老保险缴费中享受税收优惠的限额。由于我国财政的紧张状况短期内不可能彻底缓解,所以我国对私人养老基金的税收优惠应该有,但绝不能搞得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