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偷税的立法改进(5)

2017-09-18 01:06
导读:3 对偷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避免了现行《征管法》存在的缺陷。第一,对偷税的处罚规定,最低限度的处罚与最高限度的处罚都采用百分比,对处罚自由裁

  3 对偷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避免了现行《征管法》存在的缺陷。第一,对偷税的处罚规定,最低限度的处罚与最高限度的处罚都采用百分比,对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表述更加规范。第二,对偷税的处罚最高限度规定为百分之二百,不但比较符合国际惯例,更符合我国税收执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第三,同时也规定了偷税的指使、授意者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偷税,从行政责任而言,现行《征管法》只规定了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有关责任人员却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这不利于打击偷税行为。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因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偷税,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无疑会使有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与其所在单位在经济利益上进行博弈与对抗;而且,规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时分为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会更加有效地遏制会计人员对偷税等非法指令盲目遵从的现象,从而制约偷税行为的发生。1986年《征管条例》对此早有规定,只是在数额上的规定与现有的经济条件不匹配,在修订偷税的条款时可以根据现有的经济条件合理提高处罚的数额。第四,对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清晰地规范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采取的措施,避免了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可能发生的争议。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涉嫌偷税罪应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追缴其所偷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是否应追缴其所偷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现行《征管法》规定不明晰。而有的司法机关认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得进行任何行政处理,包括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滞纳金。但我们认为,税款、滞纳金不是一种因违法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是法定之债。在2001年修订《征管法》时,对税收的定位就是把税认定为一种公债。现行《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撤消权制度、税收优先权制度以及税收连带责任制度等,都是把税收认定为一种公债而设计的。而对这种公债管理与征收的职权,现行《征管法》明确授权税务机关行使。因此,在移送涉嫌偷税罪的案件时,应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二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对这一问题,在税收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争议。三是在移送涉嫌偷税罪的案件时,税务机关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如上所述,对这一问题,由于现行《征管法》立法不明晰,导致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如果做上述立法改进,不但可以避免这样的争议,也更为合理。当纳税人涉嫌偷税罪时,税务机关不再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而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更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原则精神。
  综上所述,对偷税的立法改进,首先应考虑准确地界定偷税,突显偷税的特征。其次是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有的争议是由于语言表述不清晰,包括标点符号使用不准确而造成的,有的争议是由于法律规范内涵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因此,对偷税进行立法时,要求形式上语言规范,内容上符合法理的精神。再次,应科学地规定偷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规定偷税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其合理性、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以及法律责任的周全性。
上一篇:论增值税转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