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现状及对策(2)
2017-09-19 05:59
导读:(二)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一切财务
(二)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一切财务资料以及国外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和外国关联企业的决算报告。严格要求企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有的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对跨国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制定各种税收申报表来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获得充分的税收信息,对有目的采取转移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列支混乱以达到转移利润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采用各种方法重点检查。这样既可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更加具体,又便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情报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在税法中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审计过程中,企业要有举证责任,以说明自己没有从事避税行为,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涉及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一旦跨国公司被税务机关指控利用转让定价偷逃税款时,该纳税人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正常性、合理性,否则,即被认为是违法的,税务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积极创造条件,推广预约定价制度
预约定价制度是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预约定价制度的实质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事先预约。与事后调整的做法相比,预约定价制度具有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减少征纳纷争,可以免除转让定价首次调整和相应调整的繁琐程序,提高税收工作效率等优点。同时,由于相关国家税务机关共同参与跨国企业税收事宜,便于达成共识,因而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普遍重视,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从长远看,我国必须加快步伐,完善预约定价制度: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操作程序及方法,减少随意性。特别是要对预约定价收费、申请文件、修订等做出具体规定。二是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能够胜任预约定价制业务的税务征管队伍。考虑到预约定价的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税务、会计、谈判等诸多方面,可以考虑税务机关与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合作。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约定价制,避免使用不当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从国外经验来看,实施预约定价制应当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如澳大利亚引进预约定价制在大公司共同参与下,反复研究,才制定出内容详细的转移定价和预约定价条例。我国可以先对发达地区规模较大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到一般的企业集团。四是税务机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企业转让定价资料信息库,加强事中监控,并经常性地与企业进行沟通。在协议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测试。
(四)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让定价税制的管理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税收处理,大部分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这份工作,汇算汇缴时,多由综合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这些工作人员缺乏涉外税收知识,不熟悉跨国公司内部核算制度,外语能力差,计算机水平不佳,致使我国转让定价税收实务处理进展缓慢。为了调整好转让定价,解决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应设置“转让定价办公室”,下设三个部门:转让定价的调查中心、转让定价的处理中心、转让定价的情报交换中心。省、市等各级税务局应设立转让定价调查科,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设置相应的部门。转让定价的调查中心主要负责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稽查对象的选择,开展案例分析和实际调查取证工作;转让定价的处理中心主要负责通过依法行使稽查权力,对所认定的转让定价违法行为提出处理结论,对于利用转让定价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违法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转让定价的情报交换中心主要负责获取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第三方的税务情况,包括跨国公司的收支情况、企业结构、经营方式,与国际税收有关的国内法律情报以及防止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收的情报。以加强、完善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