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现状的剖析及如何解决(2)
2017-09-19 06:10
导读:二、所得税税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应着眼于税法的统一,税制的规范,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具体操作上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税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应着眼于税法的统一,税制的规范,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具体操作上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扣除项目,建立完备的所得税制度,使企业所得税税基得到统一、规范和稳定,以便有利于加强对其管理。 (一)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税基。要在总量控制和效益控制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比如在一定的时期内,只确定优惠的原则和方向,具体优惠政策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以适应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待目标任务实现后,再适时适度加以灵活调整,适当的不断加以改革。同时,要注重内外资企业同等地位的原则,逐步享受同等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做到一视同仁。优惠要坚持以立业政策为主,在一定时期内兼顾地区、外资优惠为辅,并逐步适当缩小优惠范围,仅限于高新、基础设施、农业及环境保护等。区域性产业优惠应向欠发过地区倾斜,优惠方式不宜过多地采用直接减免,宜大量采用税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实行税基式间接优惠。加强产业优惠导向,很好地利用外资同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有效地引导资金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促使外资投向合理,进一步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平衡,以达到对特殊行业的鼓励、扶持和引导的目的,真正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同时,还要明令对无权制定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要予以追究,给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以至于判处刑罚,以此来杜绝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另外,对利用假校办、假福利、假“三资”骗取国家政策的“三假”企业,一是要严格审批,强化资格认定,依托“准入制度”严格把关,抓好源头控管。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税务机关要主动担负起清理责任,同时还要对骗取免税资格进行偷、逃、骗税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从重处罚。三是要树立既抓立法,又抓司法的治税思想,尽快组建税务司法保障系统,赋予税务机关更大、更强有力的权力来确保税收执法的刚性,这样既保证了优惠政策的相对稳定,有统一了企业所得税基。 (二)统一扣除项目标准,规范税基。市场经济的要求就是要公平、公开、公正。双轨制、双重标准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竞争。要尽快制定出台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因此,税前扣除应要符合国际惯例,就必须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就看,计税成本费用的确定,应当适应企业制度和技术进步、创新的要求,充分体现对纳税企业的各种补偿。比如,对计税工资标准的确定,建议应按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度予以承认税前扣除,不再确定统一的工资扣除标准。对个人工薪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企业有意多发工资,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再比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不附加任何条件限制,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这样不仅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又统一了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也符合国际惯例。另外,要认真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办法。建立动态的税基管理体系,要求纳税人,除商业秘密外的重大生产决策、关联企业情况、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查,以便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经济效益作出合理的预测,制定比较切合实际的税收计划。还要对纳税人报送来的涉税扣除项目手续,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对弄虚做假骗取税前扣除的,要视情节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进而使税基得到了规范。 (三)建立完备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稳定税基。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做法。现行企业所得税对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都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依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显而易见,缺乏其可操作性和系统性,国家税收依附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其根本原因是尚未形成一项完备的法定扣除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所以,通过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各项企业财务制度相互之间的差异和矛盾进行全面的和清理,尽快将内外资两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建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以解决内外资企业间税负不平,特别是内资企业税负偏重的问题。同时还要对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认定、费用、税金、损失等各项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做出符合经济发展需要,又有利于税基管理的具体规定,彻底改变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过多依赖、依附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使企业所得税税基趋于稳定,易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