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国际协调的展望及思考(2)
2017-09-19 06:47
导读:三、税收国际协调现状 税收国际协调可以分为主动性协调和被动性协调两大类。税收国际协调以主动性协调为主,主要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收一体化的
三、税收国际协调现状 税收国际协调可以分为主动性协调和被动性协调两大类。税收国际协调以主动性协调为主,主要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收一体化的形式实现。 (一)国际税收协定。目前世界上已经签署的2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多数是关于所得和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协定。随着国际投资的扩大,各国间资本流通的加快,各国间的人员流动也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出现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问题。国际双重征税阻碍国际资本流动和人员交流,违背税收中性原则,损害国际经济交往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逃避税造成各国政府的税收流失。因此,经济来往密切的国家联合起来,进行税收的国际协调,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和抑制国际逃避税。 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税收大会向当时的国联提出要求,采取行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开始出现初级的国际税收协定。后来,经过几十年无数税收专家的努力,制订出0ECD“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作为各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依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0ECD和联合国都对“两个范本”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至今为止,各国相互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已经形成交叉,覆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截止2002年1月,我国也已对外签订了72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为促进与我国有经贸关系的国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税收一体化。国际税收一体化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生事物。这一新形式的出现是国际长期进行税收协调的结果,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欧共体(EEC)国家推行税收一体化的政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早在欧共体1958年成立之初,就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共同体内部的经济一体化和一体化。就税制方面而言,1968年实现取消品内部关税,并且对外统一关税税率。1969年实现了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从1967到1986年又连续发布了有关增值税的21个指令,协调各国增值税。1985年6月欧共体发表《内部市场一体化白皮书》,建议于1993年成立一个完全统一的欧洲市场,实现商品、货币自由流通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根据欧共体的安排,各成员国在1992年年终前完成增值税的协调工作。除此之外,欧共体在直接税方面通过了关于股息、企业改组和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两项指令和一项协议。上述税收一体化的各种措施将大大推动欧共体统一市场的发展,并对世界各国产生重大影响(曲少林,1992;唐腾翔,1992)。为了推进一体化的进展,1992年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赋予欧洲共同体新的意义,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名称:欧洲联盟( European Union EU)(简称欧盟)。条约涉及的内容有欧洲公民定义,统一货币,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事物和国内事物里的合作,赋予欧洲议会更多的权力以及在其他许多方面采取新的和更强有力的行动的可能性(如文化,,培训,环保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1995年,奥地利、瑞士和芬兰成为新的欧盟成员国,使成员国数达到15个,其它国家特别是中、东欧国家也可望陆续加入欧盟。欧盟拥有自身的机构,使成员国政府可以在欧洲范围里采取所需的决定并在整个欧盟内实施。欧盟还有独立的预算(1993年为650亿埃居或800亿美元),约为各成员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欧盟预算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国上缴的进口税、农产品征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欧盟通过独立预算、税收制度建议和指令,更加加强了税收一体化的实施。 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首先影响直接经济联系国,欧共体与69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在1989年末签订的第四个《洛美协定》,并于199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继1975年第一个《洛美协定》以来,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南北合作协定,也是欧共体税收一体化最大的联系国制度。这个协定继续保留了普遍优惠制(GSP)和充分积累制度(full Accumulation)(车明辉,1992)。 “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可能成为另一个实行税收一体化的地区。加拿大政府1990年9月24日决定参加美墨自由贸易区的谈判,美加自由贸易区将和美墨自由贸易区联成一片,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其地域将超过欧盟,并且触动了拉美发展中国家加快一体化步伐(武雅婷,1992)。 拉美国家经济一体化活动由来已久,1960年代就成立了拉美自由贸易协会组织。在此基础上于1980年代建立包括11个国家的拉美一体化协会,协会成员国采取照顾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关税政策。“中美洲共同市场”11国也根据税收一体化精神重新制定“关税条例”,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税壁垒。 太平洋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也出现了一体化的迹象。由于欧洲统一市场逐渐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出现,以及GATT第八轮“乌拉圭”谈判步履艰难,推进了环太平洋地区的合作进程。亚洲地区成立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到2010年,6个老成员国(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和文莱)要率先实行互免关税,到2015年所有成员国要全部互免关税,实现贸易自由化(暖风,2002)。我国也加强了与东盟的联系,2001年11月,我国与东盟达成在今后10年内逐步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识,我国与东盟10国的进出口关税将进一步降低,直至最终实现互免关税。值得注意的迹象是1980年代以来召开了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一个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环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Pacific EconomicCooperation Council PECC)第7届大会,共有15个国家或地区参加,这次会议决定与APEC合作;另一个是由澳大利亚于1989年倡议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部长会议(APEC)已有18个国家及3个观察员参加,2001年在上海召开了第9次各国领导人会议,宣称“迎接新世纪的新挑战。决心通过参与、合作,实现共同繁荣”。并且承诺“在APEC区域内对电子交易暂不征收关税”。两个会议标志着太平洋区域经济合作正在迈向一个新台阶。 区域性合作在其它地区也在形成中,1991年6月,非洲统一组织51个国家的领导人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预计3或4年内分6个阶段逐步建立共同市场,西非地区也要建立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海湾6国已达成协议约定在1999年前正式成立共同市场。伊朗、土耳其、巴基斯坦和独联体的6个中亚共和国已组成了西亚经济合作联盟。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加强,离不开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税收一体化趋势势必更为明显。 (三)国际组织的作用。二战以后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许多国际性组织。这些组织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协调各国经济,救济贫困地区和处理各种国际事务等发挥了重大作用。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成员国的捐款或费用分担,这种方式常常受到成员国有目的的要挟,或因种种理由拖欠而造成财政拮据。如何保证国际组织收入稳定,是一个既有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的重要事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创了可供的先例。按照公约附件三第13条的规定:进行深海矿藏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所有公约签署国组成的国际海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开采国必须事先经该机构批准并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费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按加工后金属的市场价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这种收费具有营业税特征;一种是按生产费用加一部分净利缴纳,这种收费又接近于产品税特征。实际上该机构已成为一个征税实体(王铁崖、田如萱,1986:443~451)。欧盟实行独立的预算,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国上缴的进口税、农产品征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开创了国际组织间接征税的先例,也为国际组织保障稳定的收入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