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租赁业户逃税行为剖析(2)
2017-09-20 01:30
导读:三、阻止承包租赁业户逃税的对策建议 阻止承包租赁业户逃税行为的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具有长期性、综合性、繁复性。从目前的情景计议,理应采
三、阻止承包租赁业户逃税的对策建议 阻止承包租赁业户逃税行为的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具有长期性、综合性、繁复性。从目前的情景计议,理应采取分层、渐进、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方式,突出热点,抓住难点进行治理。 1.加大对承包租赁业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承包租赁业户作为独立的主体,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他们不愿或想方设法不按政府预先规定好的征税标准进行纳税,是由于他们在作出这一决策之前,会对其收益和成本作出预期,加以比较之结果。因此,针对目前对逃税行为处罚过宽的现状,加大对承包租赁业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使其原有的收益和成本预期发生逆差,当属有效之举。 2.合理减负,使承包租赁业户在制度框架内合法盈利。调查中我们发现:对一些承包租赁业户来说,以目前的税、费负担标准,很难做到盈利经营。对纳税人行为方式表明:在制度框架内无法保障其合理盈利,一方面会使纳税人对制度产生情感性不遵从;另一方面又促使纳税人努力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在制度外寻求盈利经营的机会。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适当调低税收负担率,规范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努力创造使承包租赁业户合法盈利的制度环境,当是我们解决此的一个重要途径。 3.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制度,生产、经营各环节彼此衔接,形成增值税“链条”。但对处于链条中的建筑安装、运输、邮电通讯等行业,由于执行中难度大而被舍掉,使增值税“链条”多处中断,为承包租赁业户偷逃增值税大开方便之门,增加了征管工作难度。因此,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业等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在加强增值税税法的可操作性、解决增值税税负的不合理变化、堵塞承包租赁业户偷逃税的漏洞、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和缓解税务征管的难度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4.加强对承包租赁业户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目前,承包租赁业户跨区经营、多门点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加之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税收大量流失。我们认为,一要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这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制缴销发票等制度。二要按属地征管原则,明确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均应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5.建立和完善对承包租赁业户税源管理的部门协调机制。对承包租赁业户的税源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建立和完善税源户管理的部门协调机制,才能形成控管合力。同时,也只有将协调机制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对作为与不作为的责任都作出明确的、硬性的规定,才能使其及时、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从根本上消除部门配合的力度取决于部门关系的热度,部门配合的积极性取决于部门利益的关联性的不正常现象。 6.强化征管基础,改进征管手段。强化征管基础:一是要通过对承包租赁业户税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户籍变动等情况,解决目前管户不清、底子不明、漏征漏管等问题;二是要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申报进行及时评审,采取相关指标的对承包租赁业户的经营行为进行定量、定性评估。改进征管手段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税收征管系统,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处理、税务稽查对象选择到各类税务信息的生成等,实行税收管理全过程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同时,在适当的时期建立税务、企业、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网的信息数据中心,提高对税源的监控能力和水平。 7.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征管人员是直接执行税收法规的人员,其活动受雇于税务机关,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税收征管人员与税务机关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可能存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3)。存在着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互相勾结,通过损害国家税收收入的方式来为双方谋利益的动能。因此,通过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责任意识,铲除“关系税”、“人情税”所赖以滋生的土壤当属必要。 8.大力营造良性互动的社会税收文化,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税收专家卡路斯。西尔瓦尼认为:“税收征管的目标是培养纳税人自愿依法纳税的习惯,惩罚逃税者或催促拖欠税款者按时纳税,这本身并不是税收征管的目的。(4)”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实现全部纳税人的自觉依法纳税是税收征管的终极目标。营造良性互动的社会税收文化,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一方面需要我们通过持续、深入、大规模地进行公民纳税义务的宣传教育,消除“厌税”、“非税”的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强化纳税人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要着力塑造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规范政府的收税行为,逐步弱化和消除地方、部门领导干预税收执法的体制基础和利益基础;同时,要在政府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防止各利益方过分牟取私人利益,损害纳税人及社会公众的福利。使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并支持政府的合规性征税行为。 (1)贝拉思。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9页。 (2)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出版社1999年版,第88-92页。 (3)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5-77页。 (4)卡路斯。西尔瓦尼、凯瑟林。贝尔:《税收征管改革的策略、原则和经验》,《税收译丛》,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