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收职能与优化税收管理(3)
2017-09-20 01:47
导读:2.征管查各环节职责不清,力量配备不当,片面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管理薄弱。(五)行政原因——税收计划与税源相脱节 传统的税收计划指
2.征管查各环节职责不清,力量配备不当,片面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管理薄弱。(五)行政原因——税收计划与税源相脱节
传统的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使用的是基数法,这一比较简便,在收入任务相对宽松时容易被接受和执行。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不同,基数法的缺陷日益明显。最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用系数法,即参照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与经济的相关关系,核定当年税收任务。随着收入任务的一再加码,基数法和系数法实际上被“追加法”取代,税收计划的确定越来越脱离经济税源实际,超越了税源的承受能力。此时的税收计划管理已形同虚设。
强化税收职能,必须优化税收管理。优化税收管理,必须遵循经济,建立法制化的管理机制。
(一)更新税收观念,树立市场经济税收思想
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治税思想相对照,传统的税收管理观念迫切需要更新。
1.以支定收观念。经济和税收的关系是源和水、本和未的关系,在税制稳定的情况下,正常的税收增长应该也必须以经济增长为前提。一定时期内,税收的增长幅度可以高于经济的增长幅度,但二者必须保持稳定的相关关系。因此,必须树立以收定支的观念,走从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发展之路。
2.政府管税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管税不失为强化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是,一些时候,政府介人税收具体事务,并不完全依据税法办事,而是掺杂政府意志,充任的往往是调节人的角色。而且,政府直接干预税务机关权限内的税收事宜,助长了纳税人“有事找政府”的投机心理和税务机关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更重要的是,在征纳主体间介入一个调节人,使正常的执法程序发生扭曲,客观上降低了执法者的威信,了执法者的形象和执法质量。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政府管税,变政府调节和干预具体事务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监督税收执法,让执法主体“复位”。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局部调控观念。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具有调节作用。理想化的税收调节应当以全国范围执法的一致性为前提,各自为政的调节只能削弱税收的职能。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税收的调控作用,希望通过税收政策的“具体化”,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这种局部调控观念对依法治税的负面影响极大。
(二)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政府行为和人情干扰,是阻碍税收职能发挥的两大难题,解决的根本出路,在于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
1.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税收上“应当作为”和“不应当作为”条款,明确集体行政违法责任和个人行政违法责任,直接行政违法责任和间接行政违法责任,性质严重的要承担集体刑事违法责任和个人刑事违法责任,明确不同责任的不同追究方式和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税收法规,尽早通过人大立法,增强其刚性和权威性。
2.加快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建设,单独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使税收执法有坚强的后盾。要完善税收司法方面的程序法,使涉税刑事案件在司法程序上有法可依。
3.加快“费改税”步伐,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取代不规范、随心所欲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增强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建立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
从上说,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量是一个定数。税收征管工作的目标,是尽可能接近和达到这个定数。税收计划的确定和考核,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最终总要依据这个定数。科学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应当注重方法和程序的选择,注重操作和执行的规范性。鉴于基数法、系数法的不足,有必要对税收指标核定方法进行改革和完善,用综合法取而代之。所谓综合分析法,是指在准确确定上年实收数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速度、税收弹性系数确定当年税收增量,综合考虑重点税源变化趋势和政策性增减收因素的影响,尽量使收入指标接近税源实际的一种方法。该方法的关键,是核准上年实收数和把握当年经济税源变化趋势。这里的“上年实收数”,是实际入库数剔除所有非正常因素增收(如虚收、空转、重大案件、非常规性重大措施、收缴跨年度欠税)。重点税源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必须建立在客观深入的税源调查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税收指标的确定,要自下而上提出建议计划,自上而下下达执行计划,做到积极可靠。税收指标要列为国家预算的重要指标,经全国人大确认,随预算下达,作为指导性计划执行,非特殊原因不得增减。确须在执行过程中调整,应由人大通过。